1、被告人刘长贵供述。1 9 9 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陈林为获得01—19号地块的开发权,请我帮忙,陈林到我家中送给我人民币3万元。之后,陈林到我办公室拿来规划审批文件要我签字,我在规划审批文件上批示,要分管副市长江厥中加速办理的意见,此事不符合正常的申报审批程序。
2、证人陈林证言证实。1995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到刘长贵家中送给刘3万元人民币,并谈了01—19号地块的开发,请刘今后多多关照。后我到刘的办公室j将规划审批文件交给刘长贵,刘签了“请江市长加速处理”的意见。不久,我就获得了01一19号地块的规划开发权。
3、证人江厥中证言证实。刘长贵叫我把O 1—1 9号地块批给陈林,并在规划局业务文件处理笺上签字叫我加速处理。所证实内容与刘长贵供述、陈林证言相印证。
4、证人马文峰(时任规划局局长)证言证实。刘长贵对01—19号地块的审批是违反正常审批程序的。
5、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文件处理笺载明,对01—19号地块的审批,刘长贵、江厥中签字在前,规划局相关人员签字在后,违反正常审批程序。
(二)1996年上半年,陈林为了让贵阳市城市合作银行选用其O1—1 9号地块建办公楼,多次找时任贵阳市市长兼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组长的刘长贵帮忙。被告人刘长贵即给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李隆中打招呼,要李考虑选用陈林的地块。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陈林到刘长贵家,送给刘人民币2 0万元。同年9月26日,经被告人刘长贵在贵阳市城市合作银行上报的文件上批示同意,贵阳市城市合作银行选用了01—19号地块建办公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长贵供述。1996年5月的一天晚上,陈林到我家中请求我帮忙选用快达公司的0 1—19号地块建贵阳市城市合作银行办公大楼并由快达公司代征代建,我答应并收下了陈林送的2 0万元人民币,后我给合作银行筹备小组的李隆中打电话,要合作银行考虑选用0 1—1 9号地块。同年9月,我在选址请示报告上签字同意选用01—19号地块的方案。
2、证人陈林证言证实。1996年6、7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到刘长贵家送给刘2 O万元人民币,请刘帮忙选用我的01—19号地块建办公楼,刘答应。之后,合作银行选用了该地块建办公楼。
3、证人李隆中(时任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证言证实。199 6年9月刘长贵打电话叫我考虑用快达公司的01—19号地块建办公楼,我将选用0 1—1 9号地块作为第一方案上报,刘同意的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