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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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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琼民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乙10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8号建行大厦A座30-32层。
负责人戴斌,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健,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习钦,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因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慈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上诉人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海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健、习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七剑》电影作品是由慈文公司与香港华映电影有限公司和韩国宝蓝电影有限公司共同摄制完成的,该作品在大陆地区的著作权属于慈文公司,并于2005年10月31日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该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05年9月19日慈文公司上网访问网通海南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hai169.com)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首页上的“影视频道”进入“影视天地”(IP地址为http: //221.11.132.112)页面,在“搜索”栏中输入“七剑”,点击“搜索”进入页面,再点击“详情介绍”进入页面,即可看到《七剑》电影介绍的整版页面,依此点击“在线观看A面、B面”,即可在线观看电影作品《七剑》。同日,慈文公司申请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以上上网的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并据此于2005年12月14日提起诉讼。2006年2月9日,网通海南公司在海南省第二公证处申请按慈文公司上网访问电影《七剑》的过程、路径进行公证,在进入www.hai169.com网站首页后,点击首页上方的“影视频道”,即进入“116天天在线”网页,而非慈文公司原进入的“影视天地”网页。网通海南公司公证的目的是据此证明:网通海南公司在接到起诉状后,已经移除了对“影视天地”网络的链接。原判另查明:网通海南公司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单位,服务项目为有偿提供信息服务。其信息服务业务已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琼B-20040035。一审庭审中,慈文公司举证证实网通海南公司拥有的IP地址的地址段范围为221.11.128.0到221.11.223.255,证明所有在这个段号内的IP注册地址都属于网通海南公司所拥有,“影视天地”网址htpp//221.11.132.112也在该地址段内,因此不存在链接问题,网通海南公司构成侵权。网通海南公司认为,国内互联网基础业务主要由中国网通集团和中国电信集团提供。国内的大多数互联网站对应的IP地址均属于这两大集团。如新浪网的IP 地址202.108.33.32即属于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分公司所有。因此221.11.132.112虽然属于网通海南公司的IP地址资源范围,但不意味着该IP地址网络涉嫌侵权应该由提供网络服务的运营商承担侵权责任,故网通海南公司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