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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挑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16:06:25 人浏览

导读:

在中国,随着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生和患者都在期盼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发展与成熟。推荐阅读: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挑战在中国,随着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生和患者都在期盼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发展与成熟。但据《财经》记

  在中国,随着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生和患者都在期盼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发展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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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挑战

  在中国,随着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医生和患者都在期盼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发展与成熟。

  但据《财经》记者调查了解,全国各地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却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了各式各样、不同程度的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人”和“钱”的问题。

  专业中立难两全

  在中国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框架中,由于卫生行政机构与医务人员关系密切,所以行政调解一直受到患者及家属的质疑。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国为解决民间纠纷而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归地方司法局领导,它的中立地位对解决医疗纠纷意义重大。

  因此,在山西、江苏、浙江、上海等地,都在探索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模式。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正在筹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委员会(下称调委会),它由具有医学、法学和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组成,由深圳市司法局领导,隶属于深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运行资金则由深圳市财政支持。调委会将在司法局、司法所、医疗机构设置派出机构,发生纠纷的医患双方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由调委会主持调解。

  在去年的两会期间,民盟深圳市委秘书长、深圳市政协委员张俞强就曾建言成立一个第三方调解机构。“主要是在医疗纠纷中,希望能够引入外部力量,在医患双方的问题上取一个最大的公平数。”张俞强向《财经》记者表示。他在提案前也曾跟一些医生私下聊过,医生们也比较愿意存在这样的机构。

  然而,深圳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目前调委会的筹建“困难重重”,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推行。

  参与此事的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庹明生也对《财经》记者表示,调解工作需要由调解员来完成,但如果调解员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就难以做好调解;可如果把调解工作全部交给医疗卫生系统的人员,又难以保证其中立性。

  中国医师协会会员部主任谢启林则表示,由于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最终是以经济赔偿了结,因此调委会的调解员还要能根据纠纷情况评估出合理的赔偿金额,这也需要一定的专业技能。所以,有资质的调解人员不足成了深圳最大的瓶颈。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前广东省东莞市也曾经有政协委员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但据东莞市卫生局回应,也是由于受到人手的限制,此类机构尚无法建立。不过,谢启林表示,中国医师协会将在9月份协助深圳市对调解员进行培训。

  保险和经费不配套

  此外,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需要与医疗责任保险相配合,由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承担医疗纠纷赔偿、减小医院成本,才能使第三方调解发挥最大的功效。然而,医疗责任险在深圳的推行也遇到阻碍。

  虽然深圳政府2007年曾出台了《深圳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但据庹明生介绍,由于担心医疗纠纷过多、赔偿数额较大,保险公司不肯承保;医院也因为保费过高而不愿意投保,“比如一家医院一年赔偿的费用可能20万元就足够,现在需要它拿出50万元来投保,医院肯定不乐意的。”

  而且,有些医院认为,即使投了保,患者还是会到医院来闹,并不能真正为医院减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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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医院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面临着资金不足的窘境。例如,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曾在创建初期资金紧张。为解决部分经费,他们注册了山西汇佳咨询公司,通过对医院开展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咨询以增加收入。

  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韩学军告诉《财经》记者,虽然财政部、司法部在2007年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各地政府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但政策是否能得到落实,就要看地方政府的实力和重视程度了。

  虽然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颇多的困难,但业内人士还是对其寄予了厚望。

  在今年6月25日,由国家卫生部办公厅召开的“医疗纠纷处理第三方援助机制座谈会”上,司法部基层工作司白杰处长就表示,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当前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支持。庹明生也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险的结合,是解决医疗纠纷问题的必然方向。

  谢启林则表示,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办法,却肯定是未来医疗纠纷解决的核心路径。

  不过,很多业内专家也表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不能仅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责任保险入手,还需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如果卫生行政机构与医疗机构可以做到“管办分离”、“政事分离”,卫生行政机构就可以真正以医疗机构监督者的身份存在,而不会被民众认为是公立医院的“总院长”,从而失去行政调解的权威。

  此外,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能、建立医院之间的竞争机制,还可以督促医疗机构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和患者的沟通,这可以在起点上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完善执业医师制度和医生的行业协会体系,使得医生可以自由流动却又不乏行业自律,也会大大减弱医学会、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官方色彩,从而有利于他们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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