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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对待和处理医疗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17:55:24 人浏览

导读:

正确对待医疗纠纷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全社会共建和谐的美妙乐章里,也会跳动着不和谐的音符。比如最贴近我们的医患关系问题。有资料表明:有三分之二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患缺乏沟通,缺乏信任和理解。从而造成医患矛盾逐渐加剧,甚至日益尖

  正确对待医疗纠纷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全社会共建和谐的美妙乐章里,也会跳动着不和谐的音符。比如最贴近我们的医患关系问题。有资料表明:有三分之二的医疗纠纷是由于医患缺乏沟通,缺乏信任和理解。 从而造成医患矛盾逐渐加剧,甚至日益尖锐,一旦出现问题,患者家属很容易失去理智,把矛头直接对准医疗机构,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拉布帘,放鞭炮,摆花圈,锁大门,围攻医务人员,一些医闹也趁机煽风点火,致使纠纷不断扩大,甚至引起对抗,医患矛盾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

  医疗纠纷增多,有各方面的原因,必须正确看待。纠纷并不等于事故,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并不代表医疗事故也越来越多,医疗纠纷呈现多发趋势,主要因素有三:一是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了;二是媒体关于医疗纠纷负面的报道多了;三是当事人理解偏差,把某些失误或个体差异也当成是医疗事故了。

  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新机制

  医疗纠纷也是民间纠纷,但由于医疗纠纷的专业性比较强,人民调解过去很少涉足医疗纠纷领域。为了有效解决各类医疗纠纷,南阳市司法局、卫生局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处理医疗纠纷的做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联合下文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吸收医疗专家及专业人员参加进来,使法律专业人员与医疗专业人员优势互补,共同参与纠纷的处理。南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自2004年3月成立以来,积极参与我市中心城区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至目前已调解医疗纠纷138起,调解率100%,调成率96%,有效地维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运行情况良好。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工作特色,具有在非诉讼领域预防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独特优势,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实质上是民间调解,在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发生纠纷以后,在有关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通过调整个人的心态、情绪和利益诉求;通过妥协,各方认识越于一致,从而解开疙瘩,化解矛盾。相对于仲裁、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讼等调解手段,人民调解最具人际关系和谐性,最能体现“和为贵”和人性化的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伤和气”的诉讼与“留情面”的调解之间,当事人无疑会选择较为温和的后者。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日益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以“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为特点的人民调解工作,是加强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力量,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医疗纠纷一发生,往往不是人伤残、就是人死亡,对涉及到的家庭来说都是大事,每一件处理不当,都可能引起上访,甚至会闹得鸡犬不宁。把人民调解机制引入到医疗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我们只是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是,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毕竟是一个新事物,工作也只是有了一个好的开端,对这样一个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事物,我们应该继续给予鼓励和支持,还要进一步指导和管理,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其在今后的发展中路越走越宽。

  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怎样更好地调解医疗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根据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实践经验,基本要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要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这个原则在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即使当事人双方都同意调解,调解组织能调解的纠纷,也要做到依法自愿,不能追求成功率,违规调解。《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的两类纠纷: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对于这类纠纷,没有有关部门授权,调解组织坚决不要介入。

  第二、坚持公正公平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纠纷的性质,把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和非法行医的界限,该调解的依照规定程序依法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要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属于医疗服务有瑕疵的,要依法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若患者属于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为医疗机构分忧,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属于非法行医的,要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要坚持服从大局。人民调解工作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服从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情、法、理结合,把人民调解与思想政治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结合起来,引导当事人以社会公德处理人际关系,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提高调解效果。在接到发生医疗纠纷的情况报告后,要迅速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稳定当事人情绪,及时做好医院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协调,防止矛盾激化。

  第四、坚持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专业性较强,调解的难度也比较大,这就要求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一定要做到高标准,严要求,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纠纷审查、调解前准备、权利义务告知、公平公正调解,依法达成协议,督促履行协议等工作流程,保证调解程序完备,业务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妥善保管。

  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长效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因其亲民利民便民而成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之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必须依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管理方法切实加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page]

  为了突出了人民调解的特色、符合调解工作实际,也为了体现出调解工作的亲和力,卫生局、司法局联合下发了文件将南阳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更名为“南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作为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必须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加强规范化建设。调解组织建设要做到“五有”,即有标识牌、有相对固定工作场所、有印章、有调解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工作程序,严格管理,促进工作不断规范。

  同时,队伍建设和管理必须做到经常化。一项工作能不能干好,关键在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经验都是决定成败的重要因素。为使这调解队伍的力量扩大、充实,我们对调委会成员进行经常考核、培训,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今年市卫生局、司法局还下文聘任了41位同志为调委会委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不仅需要医院、医疗调解机构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新兴组织已经发挥了独特的作用,随着其自身的不断发展规范,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作用将会越来越大。 (作者系南阳市司法局 贾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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