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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07:15:00 人浏览

导读:

王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2009)汉中刑一初字第36-1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义,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系被害人王欢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

  王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9)汉中刑一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义,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系被害人王欢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存华,女,1965年2月23日(农历正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欢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龙庆,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平,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宁强县人,农民,住(略)。捕前租住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叶家营村。2008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王正跃,系被告人王平之父。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9)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义、姬存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王平除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义、姬存华丧葬费1500元,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义、姬存华经济损失45000元。(上述款项限本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炜

  审 判 员: 傅汉平

  审 判 员: 陈朝晖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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