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导读:
王平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2009)汉中刑一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义,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系被害人王欢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姬存华,女,1965年2月23日(农历正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欢之母。
诉讼代理人李龙庆,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平,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宁强县人,农民,住(略)。捕前租住于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叶家营村。2008年1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诉讼代理人王正跃,系被告人王平之父。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2009)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平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义、姬存华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王平除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义、姬存华丧葬费1500元,再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新义、姬存华经济损失45000元。(上述款项限本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炜
审 判 员: 傅汉平
审 判 员: 陈朝晖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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