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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和解值得推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09:18:50 人浏览

导读:

据11月7日《法制日报》报道,自2004年以来,北京朝阳法院打破法官调解的单一模式,引入特邀调解员和律师调解,由此形成了特邀调解员调解、律师和解、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三种庭外和解新模式,不但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还有效地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矛盾和冲突

  据11月7日《法制日报》报道,自2004年以来,北京朝阳法院打破法官调解的单一模式,引入特邀调解员和律师调解,由此形成了特邀调解员调解、律师和解、法官助理庭前调解的三

  种“庭外和解”新模式,不但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还有效地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矛盾和冲突的真正化解。

  现代社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利益纠纷诉诸法院。作为“运送正义”的公共载体,法院如何面对社会上日益增多的诉讼浪潮?笔者以为朝阳法院确立的“庭外和解”新体系,对此作了十分有益的探索。这种机制在传统调解方式的基础上追求调解主体多元化和调解环境人性化,具有节约资源和解决纠纷的双重意义。

  一方面,庭外和解突出了案件分流,能有效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可能解决社会上出现的所有纠纷,大量的利益冲突还需要通过其他各种机制进行疏导。庭外和解以替代性方式进行了案件分流,在审判之外以协商的方式很好地化解了纠纷。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它既发挥调解员、专职律师、法官助理等专业人士的专长和影响,在普通的民间调解中充分引入了法律资源,能依法分清是非,明释法律适用,使当事人在知法的基础上服从法律权威的评判;同时又将传统的法官调解从庭审中分流出来,节约了大量诉讼程序需要耗费的资源,便于让法官从繁琐的细小纠纷中抽身出来,集中精力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从而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

  另一方面,庭外和解突出了双方合意,有助于解决引发纠纷的深层矛盾,建设和谐社区。诉讼虽然实现了对纠纷的法律评定,但在社会关系的恢复上有时效果并不明显,一些当事人虽然服从了法官的裁判,但并不能与对方“握手言和”,因纠纷造成的社会裂痕并没有得到弥合。和解则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可以避免新矛盾的产生,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使冲突双方重归于好。而且,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历来倡导“和为贵”,具有“化干戈为玉帛”的文化底蕴,司法上也形成了调解的历史传统。因此,庭外和解契合了我国的国情和民间需求,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创造和谐社区。

  总之,“庭外和解”体系在法律专业人士的引导下,融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是法律与道德情感的最佳结合,既在“和风细雨”中化解干戈,又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中国传统的文化底蕴和当下社会的和谐理念,值得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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