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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前调解制度的不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1 10:04:57 人浏览

导读:

面对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的现状,各地基层法院不断探索多元调解机制。诉前调解以其高效、便捷、经济为各地基层法院所推崇。它不仅缓解了案件激增给法院带来的诉讼压力,同时还能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诉累,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

  面对民事案件大幅度增加的现状,各地基层法院不断探索多元调解机制。诉前调解以其高效、便捷、经济为各地基层法院所推崇。它不仅缓解了案件激增给法院带来的诉讼压力,同时还能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避免诉累,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当前诉前调解存在以下问题:

  一、诉前调解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为当事人理解和接受。由于目前我国对诉前调解制度无具体的法律规定,属于立法盲区,尚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宣传不到位,许多当事人根本不知道何谓诉前调解,更不愿意接受诉前调解。

  二、诉前调解范围不一。由于法律没有对诉前调解的范围作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大都实行内部规定。有的法院将诉前调解案件仅限于民事案件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标的额较小的借款纠纷等;有的法院还将一些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拆迁,征地补偿等行政诉讼案件也归入诉前调解范围。

  三、诉前调解主体各地执行不一。 有的法院由立案庭工作人员主持调解;有的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由律师、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或由法院聘请的离退休法官主持调解。其实,这就混淆了诉前调解与立案调解。 立案调解与诉前调解虽然都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功能。但二者在调解性质、调解对象、调解主体及调解协议效力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四、诉前调解加大了立案庭与业务庭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办案法官开展诉讼调解的积极性。尤其,当前倡导“调解优先”,“以调为主”的司法理念后,调解率作为法院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业务庭面临调解压力增大。诉前调解降低了业务庭的调解率,最终导致立案庭与业务庭的矛盾加大,无形中也影响了办案法官调解工作的积极性。

  五、诉前调解机构硬件、软件建设投入不足,制约了诉前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目前,大多数法院都是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室”或“人民调节室”,但由于诉前调解的人员大多隶属立案庭,具有双重身份,即忙于立案、接访、导诉,又要进行调解工作,而调节室的其他人员如律师,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大多数也身兼数职,平时自身工作就比较忙,加上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存在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此外,诉前调解室硬件建设投入不够,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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