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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中有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时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2 06:07:37 人浏览

导读:

执行依据中有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时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发布日期:2009-08-19文章来源:互联网[内容摘要]迟延履行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和补偿性。执行依据有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时,法院仍应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例
执行依据中有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时如何确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发布日期:2009-08-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摘要]

  迟延履行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惩罚性和补偿性。执行依据有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时,法院仍应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索引]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东执字第86号。

  [案情]

  在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某销售公司与被告李某、被告某工贸公司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两被告于2007年4月12日前向原告付清借款本息2 984 500元,并按照每天626.75元向原告支付从调解之日起到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

  二、 案件受理费17 454元、诉讼保全费16 020元、实支费6 98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2007年3月12日,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被告李某、某工贸公司并未向原告某销售公司付清款项。原告某销售公司即于2007年6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李某、某工贸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贸公司则认为,在民事调解书中已经确定每天按照626.75元向原告某销售公司支付从调解之日起到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不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

  执行法院审查认为,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贸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从2007年3月12日到4月12日)付清款项。每天626.75元是从调解之日到2007年4月12日前付清借款本息之日的利息标准,并不是4月12日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

  同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据此,执行法院按照每天626.75元的标准计算2007年3月12日到4月12日的债务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了执行。

  [评析]

  当前,“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许多执行案件中执行依据确定的基本标的额都难以执行到位。因此,案件当事人和执行法院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但从立法本意看,设置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制度,正是为了提高败诉一方履行裁判的自觉主动性,增强司法权威,节约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也要求,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有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关内容,促使败诉一方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正确认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性质,明确其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支付迟延履行金;从性质上看,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金是相同的。的性质 [page]

  (一)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由《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其进行了解释,其具有法定性:

  1.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执行不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产生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该条变为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由此可见,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除非申请权利人明示放弃,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裁定,以充分显示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主动性,否则即视为执行不到位或法院不作为。吴胜林.谈执行中迟延履行的金钱惩罚[D].中国法院网,2008(4).25

  2.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由《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直接作出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强制性体现在其由法律直接规定、执行法院直接确定,而不通过审判程序确认,而且需要“加倍支付”上。唐德华.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79

(二)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

  民事诉讼法对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双倍利率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且无论是否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损失;造成损失的,要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法院以高于普通合同收益的标准来强令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其本身就是对迟延履行行为的一种制裁和惩罚,并通过该方式达到惩戒违法、维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在国外也有关于迟延履行进行惩罚的规定,如法国的“日增罚款”,德国的“强制罚款”等,更加说明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惩罚性质。通过惩罚怠于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让其付出额外的代价,湮没其迟延履行可能取得的利益,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增强法律的权威。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同于对妨碍执行的罚款,罚款收缴之后需要上交国库,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收取之后,要全额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因此,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根本上仍是一种民事补偿手段,在于弥补申请执行人的损失和可能受到的损失,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失衡的利益关系。

  二、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标准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就本案而言,并不能按照民事调解书中每天626.75元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而应以法定的方式计算。

  (一) 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基数

  从裁判的整体性看,裁判文书确定的本金以外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也是已经确定的债务,处于实然状态,自然也是债务总额的一部分,也是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债务。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自动全额履行,不仅构成对判决本金的迟延履行,同时也构成对本金以外的其他给付义务(包括判决确定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的迟延履行,依法应当以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总额为基数,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中,包括借款本息2 984 500元,也包括按照每天626.75元计算出来的债务利息,二者之和为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基数。 [page]

  有人认为,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基础应为债款本金,而不能以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础,否则将造成“利滚利”的现象。其实不然,具有惩罚性质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利息性质是不同的。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利息,是对债务人不履行基础债务而确定的债务人的实体责任,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对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而设定的一种程序责任。在具体处理上,应将判决中确定的全部本金和利息(无论是一般利息还是罚息)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基础。有的债务人肯定会被罚得倾家荡产、破产倒闭,但这应当说是法律预定的效果,是藐视法院判决而必然受到的制裁。而且在实践中,也只有严格执行这一规定,才能狠刹不尊重法院判决的风气。唐德华.执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80

  (二) 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期限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了部分法律义务,应当以扣减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后的剩余部分为基数,分期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三) 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目前,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实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下的浮动利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了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浮动。笔者认为,按照司法解释,应当按照浮动利率的上限计算,以体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惩罚功能。另外,在执行期间,利率发生变动,也应当相应按照不同的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贷款利率还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应当按照短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总之,笔者认为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法官应当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考虑被执行人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是确无履行能力。既要体现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惩罚功能,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也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利益,不能纵容申请执行人获得不合理的高收益;否则,可能导致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债权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特别是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延长到了三年,而且有特殊情形,还可以中止和中断,如果申请执行人故意拖后申请执行,以获得不合理的利息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计算得很高,也有违公平合理原则。

杨敬栓 周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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