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万亩林地合同引纠纷 法官化分歧解除合同
导读:
2007年10月10日,原告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草寺林场总场与被告广西长林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林业用地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林场林地10640亩种植速生桉等经济林木,承包期限29年,从2007年10月10日起至2036年4月30日止。承包金每亩每年12元,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元月15日前付清当年承包金,逾期三个月未付清承包金的,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滞纳金。合同还约定,被告应于原告交地后两年内完成林木种植,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林地。后因被告公司资产重组,在种植了604亩速生桉林木后,就中断了林地经营。被告于2009年支付了承包金18万元后,其余到期承包金至今未支付,现尚欠承包金330720元。2011年7月8日,原告向贺州市八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林地承包金33072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
八步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主办法官耐心说法释理,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补偿因签订合同支出的费用及已种植林地604亩林木的价值,双方因合同解除陷入了僵局。法官不厌其烦地向被告解释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并向其指出,引起此次解除合同纠纷,主要是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所签订合同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至于所种植林地604亩林木是有价值的,应该获得补偿,补偿方案可以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协商确定。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协商约定,由各方派人到林地实地勘察,先自行评估林木价值,再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自行评估后,原告认为所种植林木仅值42万元,而被告认为价值148万元,因评估结果相差甚大,矛盾无法调和,双方再次陷入了僵局。
后来,根据原、被告的实际情况,主办法官提出了一个对双方均有利的解决方案,原告可以给被告三年时间及一个砍木宽限期,到期后被告砍木还山。砍伐后树根还在,无需再种植,树根价值抵承包金。该方案立即得到了双方认可,双方终于冰释前嫌,达成协议:原、被告自愿解除双方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的《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合同。除被告已种植林木的604亩林地外,其余10036亩林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归还原告。被告尚欠原告林地承包金33072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0000元,合计350720元,扣除被告已交原告押金200000元,尚欠150720元,被告定于2012年1月5日前付清。被告已种植林木的604亩林地,由被告自行管理和处理,被告应于2015年7月前砍伐完林木归还原告林地。原告从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不向被告收取该部分林地承包金,运输木材所经过原告林道供被告无偿使用,被告砍伐林木后树根归原告所有。
至此,一起涉案标的370万多元的万亩林地承包合同,在主办法官细致耐心的调解下得以和谐解除,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双方因解除合同带来的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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