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棉花不给钱 法院现场调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导读:
2009年10月,梁园区李庄乡蒙墙寺村闫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周边农民组成摘棉花队,赴新疆摘棉花,约定每公斤1元,并负责往返路费。睢阳区某乡农民屠某、李某等4人,随同数十人一同前往新疆摘棉务工。务工期间,4人因与老板闫某发生口角,被中途停止务工返回,并且4人之前所摘棉花的费用计4000余元没有支付,只给了每人200元作为路费。摘棉务工结束后,4人多次找闫某索要务工费,但闫某均以赔钱为由拒付,无奈之下,4人将闫某起诉至法庭。
该院把此案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典型案件之一,选择到农民工较为集中、正在施工的李庄乡新农贸市场,巡回审判、现场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现场,不少农民工及周边村民参与了旁听。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协议,当庭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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