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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调对接民事调解促成刑事和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06 10:37:40 人浏览

导读:

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检察机关即日起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施行这种检调对接机制。检是指检察机关,调是指调解组织。昨日,成都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解读说: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

  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检察机关即日起在公诉工作中全面施行这种“检调对接”机制。

  “检是指检察机关,调是指调解组织。”昨日,成都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解读说:“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启动“检调对接”有4个必要前提: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其次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认罪悔罪。

  “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协议是必要前提。”发言人称,通过民事调解,被害人获得实际赔偿,自愿谅解并出具协议。对于被害人拒绝谅解的,即使犯罪嫌疑人高价赔偿,也不能进行刑事和解。因犯罪嫌疑人缺乏实际赔偿能力,自愿以劳务等形式赔偿的,被害人自愿接受并谅解的,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全市检察机关即日起对4类案件,应当积极通过“检调对接”开展刑事和解: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侵犯个人法益的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类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中除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以外的案件;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另外还有4类案件也可以通过“检调对接”开展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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