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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调解仲裁法体现对劳动者倾斜保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12:22:47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记者/许蕾)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主任谢迎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读了新鲜出炉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大

  本报讯 (记者/许蕾)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昨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市劳动争议仲裁办主任谢迎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读了新鲜出炉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大亮点,他认为,新法采取一裁两审的模式甚至部分一裁终局、仲裁时效延长而结案时间缩短、强化调解等规定,“很明显地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据介绍,广州每年约处理劳动仲裁3万多宗,其中工伤案件近400宗。所有争议中,90%由劳动仲裁解决,10%送到法院,而这当中又有90%左右维持劳动仲裁的结果。“最头痛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拖时间,尤其是涉及赔付的劳动争议”,谢迎建说,以工伤案件为例,都是直接关系到最基本的医药费、生活费,“劳动者实在拖不起”。

  亮点1:强化调解功能

  一是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二是扩大了调解组织,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三是提高了调解法律效力,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解读】“法律从名称上就特意突出了调解”,谢迎建表示,该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是首次在法律上使用“和解”的表述形式。目前,广州全部162条街镇都成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2573个村居中,约有60%左右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组织,调解网络已初步建成。“可以充当重要的第三方力量”。

  亮点2:仲裁时效延长

  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现行的60天延长至一年,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这个时效规定有利于被欠薪的劳动者维权”,谢迎建解释,现行的仲裁时效限制,使很多劳动者不得不无奈地放弃仲裁途径,多年前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往往也是追索困难甚至不了了之。从明年5月1日新法施行之日起,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继续,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但是,法律实施前的类似争议能否追溯还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3:部分仲裁一裁终局

  新法规定一裁两审,部分仲裁可一裁终局,防止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对付劳动者。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用人单位只有在仲裁有错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

  此外,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裁决先予执行,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该法规定,劳动者提出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解读】“一裁终局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对付劳动者”,谢迎建认为,适用于一裁终局的两种情况,前者对赔付数额有所要求,后者则“往往是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这一新规定鲜明地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此外,一裁终局仍赋予劳动者较大权利,对于一裁终局不服提起诉讼,规定劳动者的要求相对宽松,而用人单位则要有十分严格的条件。

  亮点4:仲裁时间最长不超过60天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法律对仲裁的结案时间进一步缩短,仍然是出于劳动者“拖不起”的考虑。但是,对于“45日”和“15日”的时间限制,究竟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还未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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