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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法误解劳动争议仲裁案骤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12:18:39 人浏览

导读:

今年1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达740宗,同比增加三倍多先给补偿金再来签合同、老板签合同员工却说不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关的劳动仲裁争议案随之激增,一些以往未曾出现过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也开始出现,其中企业被

  今年1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达740宗,同比增加三倍多

  先给补偿金再来签合同、老板签合同员工却说“不”…… 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了解到,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关的劳动仲裁争议案随之激增,一些以往未曾出现过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也开始出现,其中企业被“误告”、“误解”的为数不少。

  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正是学习理解新法的过渡时间段,劳动者很可能出现认识上的误解,在增加的劳动争议案中,不少就是因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充分而造成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因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当合法合理地提出自己的仲裁请求,申请仲裁前尽可能做好充分的准备,详细了解《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

  ■本报记者 李可心

  新型劳动争议

  先支付经济补偿

  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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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再签劳动合同,员工提出这种要求以前可以说是闻所未闻,但今年1月起,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种“有条件”签订劳动合同争议仲裁案的出现让仲裁工作人员有些始料未及。

  前不久,某企业数十名员工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劳动合同。这些员工之所以提出如此“古怪”要求,是因为他们担心自己多年的工龄“归零”。2000年1月,这批员工进入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最后的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期满。今年1月,公司通知他们将续签3年劳动合同,但员工担心这是企业设计的一个“陷阱”,目的是让他们8年的工龄“归零”,从而规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这些员工集体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合同,在被企业拒绝后,员工们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立案调解庭庭长李应强解释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工龄归零”的问题引起社会热议,导致不少老员工在面对重签、补签、续签劳动合同时,踌躇不决,甚至出现“企业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再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而事实上,重签、补签、续签劳动合同不会让劳动者的“工龄归零”。

  “员工在进入企业工作后,从劳动法律上产生两种意义不同的工龄,一种是企业工龄,另一种是一般工龄,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社会工龄。企业工龄,其法律上的意义在于涉及计算经济补偿金年限和取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一般工龄是以员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为标志,其法律意义在于计算员工取得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资格,只要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到一定年限,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享受退休待遇。无论是重签还是补签,工龄都是无法归零的。”

  新型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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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想签合同员工不答应

  以往劳动争议大多是因为老板不签劳动合同而引起,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另一种新型的劳动争议出现了,这种劳动争议不是因为老板不签劳动合同,而是因为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

  梁老板最近颇郁闷,开了一家小型加工厂的他,以前一直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彼此也一直“相安无事”,但今年他了解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后,担心不签劳动合同会被劳动保障部门“逮住”后加倍罚款,决定走上“正途”,与手下100多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这些员工并不“买账”,不少员工认为,以前一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说走就走,来去自由,也没出什么问题,现在老板突然要签了,说不定有什么“猫腻”,一些员工因此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这让梁老板不知如何是好,只好到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这个情况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才出现的一种新型劳动争议,对于这些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只能‘忍痛割爱’”。

  李应强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如果梁老板答应这些员工不签劳动合同,同时又继续让他们上班,那他就属于违法。

  新型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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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期满逐年支付赔偿金

  此外,记者还发现,在众多劳动争议中,因劳动合同期满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为数不少。罗先生是深圳某装饰企业的员工,不久前他辞了职,然后要求原单位按照6个月工资的标准给他发放经济补偿金,但原单位拒绝支付,为此罗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希望能讨回自己“应得”的补偿金。

  罗先生在该企业工作了6年,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从2005年7月至2008年2月底。今年2月底,合同期满后罗先生决定辞职不干了,并提出公司应按照6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罗先生依据的理由正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他表示,根据该法,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支付。他在这家公司干了6年,自然应该拿6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的意见却相反,认为他“狮子大开口”,拒绝支付这笔补偿金。

  针对这一案例,李应强解释说,以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经济补偿方法: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因此,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应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2008年2月合同期满时为止,2008年1月1日之前的不给补偿,所以罗先生只可以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 数据[page]

  今年1月

  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

  达740宗

  同比激增3倍多

  据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统计数据显示,从2008年1月1日至28日,该院立案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达到740宗,比去年同期的170宗上升了335.3%,其中立案281宗,比去年同期上升了106.6%。案件争议原因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其中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而导致的劳动争议案数量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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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也会“误解”

  仲裁机构能否替

  用人单位

  行使“解除合同权”?

  本报记者李可心报道 记者了解到,在增加的劳动争议案中,除了因劳动者误解产生的以外,企业也因误解产生了一些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不久前,一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解除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今年2月,某用人单位来到市劳动争议仲裁院,要求作为申诉人,解除该企业与一名员工的劳动关系。据了解,这名员工在该公司已经工作了5年多,目前月薪是3000多元。该用人单位认为这名员工表现不好,难以管理,但由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未到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一旦解雇该员工,用人单位将承担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的责任,所以该单位想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解除单位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对此,市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李应强表示,不受理是因为这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案件。仲裁机构不能帮助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不能替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合同权。针对该案例,李应强说,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来管理人,如果员工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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