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调解 > 劳动争议调解 > 劳动争议调解书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格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格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10 14:07:01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日前,我市开发区一家企业的职工李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510000反映,她与所在企业因合同中签订的保险问题发生了纠纷,后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一份调解书。由于觉得不公平,她想放弃这一调解,但对方却声称所签调解书是具有

  本报讯 日前,我市开发区一家企业的职工李女士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510000反映,她与所在企业因合同中签订的保险问题发生了纠纷,后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一份调解书。由于觉得不公平,她想放弃这一调解,但对方却声称所签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据介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其目的虽然都是为了妥善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但两者是两个不同程序上的调解活动,存在着严格的区别。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群众性调解,不是法定的处理争议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完全依靠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协议,不能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一定需要事先达成调解协议。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达成的协议称为调解协议书,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达成调解协议制作的仲裁调解书不同。

  而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对三种情况下的调解进行裁决: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二是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属实的,应当撤销原调解书进行再审。

  最后,该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争议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调解方案,不能草率行事。仲裁庭作出的调解书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础之上的,调解书送达双方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只能按照该调解书执行,不能反悔。如果不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执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