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仲裁调解与商事调解
导读:
核心内容:商事的调解和仲裁的调解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你。
商事调解与仲裁调解具有密切的联系。二者均属于社会救济方式,仲裁调解由仲裁机构主持,而商事调解也存在着由仲裁机构主持的情形;二者都是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结束纠纷;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保密原则等基本原则;在具体程序设置上,如调解的方式、调解的范围上都具备很大的相似度。
然而,相较于仲裁调解,商事调解具备如下明显的特点:
1. 调解员主持调解
在我国的仲裁调解中,调解仍由仲裁员主持,仲裁员同时担任仲裁与调解两项工作,调解成为仲裁过程中的一种手段与方式;而在商事调解中,调解由专门的调解员主持。虽然该调解员可能也同时具备仲裁员资格,但是在主持商事调解案件时,只能以调解员的角色处理案件,不得使用或表现出任何与仲裁相关的言辞和行为。
2. 避免了仲裁调解的固有缺陷
仲裁调解在产生之初,其合理性、公正性并不是没有遭受过质疑的。在诸多的反对学说之中,“混淆说”、“失控说”和“危险说”的核心内容,就是质疑一人同为仲裁与调解工作的公正性。“混淆说”认为,“调解员和仲裁员的职责是不同的,如果两个程序结合在一起的话,则会产生角色的混淆,将损害调解的效力和裁决的独立性”;“失控说”认为,“在仲裁调解程序中,调解员会为了达成和解协议而劝导当事人说出他们在仲裁程序中不想描述的信息。一旦这些内部情况为调解员所知,在调解不成而调解员重新转化为仲裁员身份后,他们很有可能对于这些信息无法置之不顾,也就不能像一张白纸那样继续案件的裁断。”“危险说”认为,“如果仲裁员在调解的过程中接受了某一方当事人的相关材料,或者在背对背接触中了解了各自的底线,则仲裁员在作出最后的裁决时很有可能对某方当事人进行偏袒。” 因此,商事调解就完全避免了上述风险。由于调解员只负责调解,一旦调解失败则不再参与同一案件的仲裁程序,充分保障了调解的自愿性和仲裁机构的中立形象。为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增加对调解员的信任度和纠纷的有效解决也奠定了更为良好的基础。
3. 调解完全独立于仲裁
在仲裁调解中,调解实际上是仲裁过程中的一种辅助手段。一旦调解失败,则自动归复到仲裁程序中,调解依附于仲裁。
而商事调解则不同,调解程序完全独立,调解失败的,独立调解程序即宣告结束。这样设置的好处,在于节省资源、提高效率。很多纠纷往往不需要借助仲裁程序,当事人之间经过调解便可以解决。将调解嵌于仲裁程序之中,“捆绑式”的使用难免在一些情况下 (比如当事人只想调解、不想仲裁时)拖延时间,降低纠纷解决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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