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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7 23:14:37 人浏览

导读:

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生经

四平市梨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乔X凤与被告陈X男、陈X生、张X林、张X伟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山、武X松,被告陈X男、委托代理人刘X戈,被告张X林、委托代理人李X涛、被告张X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生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X凤诉称,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从三家子去石岭镇,行至耿老大岭时,由于客车未安装防滑链,超载车轮打滑,不能继续上坡行驶,草率地中途停车,在没有观望道上行车的情况下,便打开车门要乘客下车减载,我被迫下车,不料被对面开来的货车撞伤,货车司机是陈X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七条“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均由运方承担责任:(1)因客车技术状况或装备的问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2)因驾驶员违章行驶或操作造成人身伤害及行包损坏、灭失的。……(6)由于运方原因发生的其他问题。”根据以上规章规定,我买票乘车,被告运方张X林具有法定的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其不按规范要求安装防滑装备,超载以及途中停车且逼迫我下车是造成我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被告张X林对于我的人身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我医药费等各项费用75109.01元,陈X男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男辩称,被告张X林的违章行为是造成原告乔X凤受伤的主要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就该点我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在本起事故中,原告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我在本起事故中也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但原告要求我负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我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等项费用没异议,但其提出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二次手术费数额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已实际支付给原告8400元,依法应从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中扣除。

被告陈X生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

被告张X林辩称,我与原告的伤害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依法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更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原告为了让我承担赔偿责任,将一个非常规范的交通肇事案件,硬性改变定性为运输合同纠纷,毫无根据地随意编造谎言,不顾客观事实,是经不起推敲,是站不脚的。原告在诉讼中把陈X男列为共同被告这无疑是对的,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则毫无法律根据,综上我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被告张X伟辩称,原告所写的诉状前后矛盾,我的车是从孟家岭到石岭子而不是从三家子到石岭子,我们没有要求乘客下车,而是原告自己下车了望不慎而被撞的。

在开庭审理时,原被告为证实各自的主张或辩解,分别宣读了有关书证,双方对原告乔X凤的伤是被被告陈X男的车撞后所致,对这一事实和被告陈X男给付原告乔X凤药费8400元及原告乔X凤的伤是构成八级伤残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对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责任认定有异议。双方诉讼争议的焦点主要为:1.该起事故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属于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被告陈X男、张X林在本起事故中各应承担多大责任?是否应负连带责任?3.原告乔X凤是否有责任?现根据双方的请求和确认的案件事实,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而不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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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乔X凤是从被告张X林驾驶的客车上下来后,横过行车道时被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的。这起事故是车辆驾驶人员陈X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的,因此,被告陈X男、张X林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本案各方的过错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陈X男驾驶的无牌照、且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的大型货车,在冰雪路面上以20—3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下坡时即已发现大客车正在下滑而未采取措施停车,撞伤从客车上下来的原告乔X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及《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

被告张X林驾驶的大客车,由于驱动轮未安装防滑链致使上岭时下滑,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原告乔X凤下车后,因其鞋掉了而坐在公路上穿鞋,横过行车道时没有注意来往车辆,其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十)项的规定,应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即10%的责任。

不采信四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二被告的违章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应根据各自承担的赔偿责任,予以分担

1999年3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乔X凤乘坐被告张X林驾驶的从孟家岭开往石岭子客车,当车行驶到耿老大岭时,因路滑客车上坡时下滑,客车停下后,原告乔X凤下车时被从坡上下来的被告陈X男驾驶的货车撞伤,被梨树县交通警察大队评定为八级伤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乔X凤住院治疗129天,花去医药费24509.36元,鉴定费300元,被告陈X男申请重新鉴定原告乔X凤垫付鉴定费144.8元,对原告乔X凤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医药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陈X生、张X伟系货车和客车的车主应负连带责任。

四、原告乔X凤提出的要求被告陈X男、张X林赔偿二次手术费用,因无据可依,本院不予支持。待原告乔X凤二次手术后另行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男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70%计44141.47元,再加上申请重新鉴定费144.8元,扣除先行给付8400元,实际赔偿原告乔X凤35886.27元。被告陈X生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张X林赔偿原告乔X凤医药费24509.36元,住×××,误工费1290元,护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补助费 33524.88元,合计63059.24元的20%计12611.85元,被告张X伟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乔X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000元,原告乔X凤负担300元,被告陈X男负担2100元,被告张X林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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