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如不构成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多
导读:
构成医疗事故赔偿金额不如不构成医疗事故赔偿数额多
法院解释说:不是计算错误,而是由于适用法律不同,所以判决结果相差很大。甲患者因为构成医疗事故,所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其赔偿标准计算为7万元。乙患者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按照《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赔偿,数额为31万元。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同样的法院,同样是造成了患者死亡的后果。为什么,同命不同价,并且,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的多呢??
究其原因,我认为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是:法律适用混乱,有的法律还不够完善。
先说一下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我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比《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性质还是属于补偿的性质,并且,其中最大的不足之处是赔偿数额中,没有死亡赔偿金这一项,死亡赔偿金作为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物质上的补偿,其意义就在于弥补由于死者的死亡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死者生命健康权的一种物化。只要侵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该赔偿,对于侵害生命健康权的难道就不需要赔偿了吗?我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该增加死亡赔偿金这一项赔偿。
对于法律适用混乱问题,现在对于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对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都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该适用《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医疗事故案件也是一种侵权是一种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有的人认为应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此条例是规定最详细的处理此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了解决此种局面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来解决此问题。但是,该问题还是没有从根源上解决。由于适用不同的法律赔偿数额相差很大,所以,人们都想尽办法适用《民法通则》而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样也就出现了上面所说的甲患者与乙患者医疗纠纷赔偿相差很多的局面。
我认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使人们无论适用那个法律得到的赔偿都是一样的。这样也也解决了法律之间的冲突,使我国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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