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规范致胎儿受伤 医院赔偿12万
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 因医院操作规程不规范,致胎儿出生时右臂丛神经受损伤。近日,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鱼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767.05元。
原告小明之母于2006年10月1日8时入住鱼台县某医院妇产科待娩。14时30分宫口开全,胎头娩出后,发生肩难产。原告产出后右臂反映较差,可移动不能抬起。原告于10月4日转入上一级医院医治,先后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上海华山医院检查治疗,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好转予以出院。经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均诊为右臂丛神经损伤。12月27日,原告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12月29日在全麻下行右臂丛神经探查术。2007年1月2日出院。
经医患双方委托,济宁市医学会于2007年3月8日,对该医疗纠纷作出济医鉴[2007]00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操作规程不规范,产前对孕妇查体不仔细,胎儿体重未测估,助产士观察产程不仔细,产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请示上级医生;病历书写不认真、不规范,应用催产素的指征不明确,病历中无与患方沟通记录及观察用药记录;各种操作前未向产妇及家属谈话及签字,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右上肢臂丛神经麻痹系产伤所致,有直接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鱼台县某医院承担主要责任。经山东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07年5月21日作出济平直司鉴所[2007]法鉴字第0501号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原告右上肢及右手致残,日常生活部分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属三级护理。
鱼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之母在分娩过程中,被告操作规程不规范,产前对孕妇查体不仔细,胎儿体重未测估,助产士观察产程不仔细,产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未及时请示上级医生等过错,致原告产出过程中肩难产,导致原告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并致原告六级伤残,被告承担主要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劳动合同,单位,续签,用人,经济,补偿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吗?《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