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
导读:
本文介绍医疗事故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
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
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
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新生儿死亡赔偿标准案例
案情介绍:3月26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泸州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红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9日,原告刘红入住被告处待产,次日9时30分进行剖宫手术,10时16分剖出一男婴。经抢救无效,新生儿于同日10时40分停止呼吸,宣布临床死亡。
经泸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存在的过失是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刘红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6万元,并当庭得以兑现。
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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