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明显”是个相对概念
导读:
新《条例》虽然对的概念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大了医疗过失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后果的范围,将原来的三级医疗事故变为四级,即增加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为第4级医疗事故,同时还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损害结果确定责任方,所以,如法院完全按照条例规定审理纠纷对患者是不利的;其次,“明显”,一词是个相对的概念,如何合理界定“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范围目前并无定论。
陈志华律师建议:患者避开是否医疗事故这个敏感的话题,以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患者人身损害为由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因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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