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电引发的一场医疗纠纷案
导读:
案情回放:
2000年2月28日,某市的王某被确诊为"第四脑室脑胆脂瘤",需要做开颅手术,但鉴于手术难度和危险性较大,当地无法进行手术。第二天,王家人经朋友孙某介绍来到A市著名的某三甲医院。孙某的同学赵某医师是该院临床神经外科被称为"生命禁区"高危颅脑疾病方面的资深专家。但是该院住院部床位常年紧张,即使有熟人介绍王某也根本无法短期内得到手术治疗。这时,王家人从孙某得知其另外一个同学皇家治也是颅脑方面的专家,在美润医院工作。因皇家治也是赵某医师的好朋友,于是赵某医师根据患者的要求在一个本院的病历本上写了去往美润医院的路线和联系信息。因受孙某的拜托,赵某表示自己可能会参加王某的专家会诊。
王某很快到美润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赵某与其他几家著名医院的资深专家应美润医院的邀请为进行了王某几次会诊。3月11日下午1时30分到当日9时20分,由皇家治医师主刀同,王某进行了第一次开颅手术,手术。术后直至次日早上5时,王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8时,被发现瞳孔散大,经检查发现为大面积颅内出血所致,。于是当天10时58分,美润医院又为王某做开颅减压手术。术中手术室突然停电,医院手术室启用了应急灯,同时与供电局联系,12时45分医院恢复正常供电,手术继续进行,至下午1时30分才做完手术,并下了病危通知书。5个月后,即2000年8月,在王家人的要求下,美润医院出资将王某转院到了某军总医院并进行了第三次手术。但是经过三次手术后的王某的左侧肢体出现瘫痪,最后经北京市某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本例属医疗二级甲等技术事故"。
患者家属认为美润医院贻误抢救时机,造成王某颅脑病变和偏瘫,将美润医院与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于是王某184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原告因病入住美润医院,术后左侧肢体出现瘫痪,构成残疾。残疾究竟是医院存在过错出现医疗事故所致,还是术后病发症的结果?这是最终决定被告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如果是病发症所致,医院就无需承担责任,若真的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医院就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但对于赵某个人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负有经济赔偿责任。
从事实上说,据卫生部门封存在的病历来看,他只是应邀与其他专家一起为原告做过几次会诊。从法律上讲,任何医疗事故承担的主体都是医院。由于患者是与医院建立的合同关系,无论是本医院的职工还是外聘的专家,按医院的安排从事的工作是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单位来承担。如果是医生在术中存在重大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其承担的责任也只是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2002年9月,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调查时原告代理人董太迟将茅头直指被告赵某,称是王某经赵某介绍住进了美润医院,并承诺如果住进美润医院,他可以亲自主刀,并且赵某医师亲自在原告病历本的背面写上了去医院怎么走、去了以后找皇家治,上面有赵某的笔迹为证。第一次术后对于原告出现的情况,赵某作为手术医生未引起足够重视延误了诊断及治疗,二次手术中的突然停电,对手术质量、时间和效果带来不利影响,其医疗及医院管理行为存在明显过失与不当。第一被告也将责任推到了赵某身上,称医疗技术方面的责任问应由赵某承担,医院只承担管理不当的责任,并且医院曾经发生过转让,此事故发生于转让前,故现在的医院不承担责任。
从案件的事实来讲,对于本案的被告赵习平而言,是否为原告做了手术、在原告的手术中处于何种角色,这该是本案事实部分争议的焦点之一。
面对原告及第一被告的联合指控,被告律师就案件事实部分即赵某是否参加手术这一争议向法庭出具了孙某出具的证词,证明其与原告相识、会诊、探望均系受朋友之托,同时出具病历档案和手术记录,证明被告对于原告仅是与其他专家一起会诊,而并非是主刀医生。
法庭辩论阶段,赵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为案件一个争议焦点。被告律师就事实与法律提出了辩论意见:赵某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首先就行为事实上看,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手术系赵医生所做,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赵医生参与过会诊。而会诊产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也是由邀请单位即医院来承担的而并非参与会诊的医生。如果说赵某医生因会诊而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其他的会诊医生不是全成了本案的被告了吗?患者王某之所在抓住被告赵某不放,完全是一种主观迁怒行为,认为是赵某介绍到美润医院就注定了一个悲惨的结局,这一点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实,即使赵某确实做过手术,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患者是与医院建立的合同关系,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也应由医疗机构即美润医院承担。从现行的法律来看,任何医疗事故承担的主体都是医院、患者和医院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不是与主治医生之间形成合同。无论是本医院的职工还是外聘的专家,按医院的安排从事的工作是职务行为,因履行职务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单位来承担。如果是医生在术中存在重大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其承担的责任也只是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当中,法院委托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此次医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为美润医院延误了诊断及治疗,突然停电对手术质量、时间和效果带来不利影响,其医疗及医院管理行为存在明显过失与不当。
最终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北京美润医院的医疗行为及医院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过失与不当,故对王某目前的不良后果应承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今后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65万余元。赵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专家点评
本案引起了法学界的热烈讨论。本案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对当事人赵某行为的认定对整个医疗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医疗和卫生条件的改善,医疗纠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表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已经得到深化,但也暴露出医事立法的相对滞后。我国的人均医疗资源非常缺乏,医疗资源的合理流动和调配就显得非常重要,医生特别是资深专家的外出会诊是信息时代的需要。为减少外出会诊中医疗纠纷的发生,必须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体制建设。形成有序的医师、特别是高级专家的外出执业状态,确保临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加强在全社会共享专家医师资源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力度。
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把医务人员因过失导致的赔偿责任强制纳入商业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从而建立起一个由医方、患方和保险公司三方共担风险的风险理赔机制。既能保护医方利益,使执业医师积极探索医疗技术的创新;又能保护患方利益,最大限度地使患者得到赔偿。
卫生部当时尚没有出台对医生"走穴"进行明确规定的有关管理办法。随着类似案件的攀升,终于在2005年7月卫生部发布了《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如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须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说明会诊及费用等情况,并征得其同意、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备案。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规定同时指出,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明确了邀请医师会诊和派出医师会诊的程序,以及外出会诊医师应具备的条件等。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广大患者也应从本案中吸取侯教训,认准医院比认准医生重要,因为医疗事故的责任在医院。
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刘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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