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执照行医和超范围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导读:
未取得执照行医和超范围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今日即2008年5月9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形。
现在的医师行医与律师执业是一样的,光有资格还不行,还需要登记注册,成为执业医师才能行医.在实践中,有取得医师资格,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登记注册领取执业证书的,如笔者有医师资格,但没有执业证书,但有显然不属于"依法吊销"之情形,如果笔者被某医疗机构聘用的话,依照该司法解释不属于非法行医,但如果自己开业,而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属于非法行医.根据法无文明,不为罪原则,有资格,有执照的,超出核准范围的,也不是非法行医.上述两点是医疗纠纷中的难点,但该司法解释是刑事方面的,对民事方面是否同样具有约束力呢?有待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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