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甲医疗事故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导读:
一级甲医疗事故 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董女士刚过而立之年,在家相夫教子,生活过得很充实。一天她感到头痛、发热并有呕吐,自认为是感冒,到药店买了药吃,但吃了几天却没有效果。于是到A医院门诊求治,该医院诊断为脑部血管神经紊乱,给予对症治疗。一周内去了四、五趟A医院,但原有症状依然如故,又出现尿频尿急现象,董女士就转投B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泌尿系感染。两天后的凌晨,董女士突然陷入昏迷,家人急送其到B医院抢救。经一系列的检查,终于查清病因,原来是结核菌素在作怪。董女士被诊断为“结核性脑病”。由于B医院无传染科,且无此方面治疗经验,建议患者转专科医院治疗。三天后病人被送入C传染病专科医院,开始正规的抗结核性脑膜炎治疗。半个月后,董女士不治身亡。最后诊断为:结核性脑膜炎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
原本幸福美满家庭生活突然就此终结,董女士的丈夫一下子真的想不开。结核病又不是什么绝症,怎么经过那么多家的医院诊断与治疗却挽救不了他妻子的生命呢?他认为A、B、C三家医院对他妻子的死亡都负有责任,于是把这三家医院告上法庭。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某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某区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1、患者的直接死亡原因系结核性脑膜炎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2、结核性脑膜炎的早期表现不典型,病人就诊时无典型的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症状,致A医院和B医院未能及时确诊,但与患者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3、三医院在诊治患者过程中均存在医疗缺陷,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应在今后工作中予以改进。据此,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董女士的丈夫不服某区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法院于是委托某市学会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后,专家分析意见为:1、患者因头痛、发热、呕吐等症状于一周内四次赴A医院中医科、内科门急诊就诊。接诊医师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尤其神经系统检查)不够周全、详尽,临床思维狭窄,使患者虽经四次诊治,仍然不能获得早期诊断,延误了对患者早期治疗。2、患者到B医院急诊,接诊医师未能全面分析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化验结果,错误诊断为“尿路感染”,未予以留院观察。患者再次就诊后,经检查拟诊为“结核性脑膜炎”后,该院未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