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责任 > 开办单位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开办单位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连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02:21:57 人浏览

导读:

卫生室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案件事实:中国法院网讯报道,2008年10月,汪某因身体不适,由其奶奶打电话请卫生室医生李某来家诊治,李某量体温后为其注射药物。医生走后不久,汪某即出现头疼、呕吐、意识模糊等症状。李某被电话叫回后,为汪某注射地塞米松、扑尔

  案件事实:

  中国法院网讯报道,2008年10月,汪某因身体不适,由其奶奶打电话请卫生室医生李某来家诊治,李某量体温后为其注射药物。医生走后不久,汪某即出现头疼、呕吐、意识模糊等症状。李某被电话叫回后,为汪某注射“地塞米松、扑尔敏”药物,但汪某病情加重,在120急救大夫到达后,发现汪某已经死亡。

  汪某父母将该卫生室及开办单位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7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因病由卫生室医生李某诊治,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卫生室医生应当提供全面、准确的治疗,故卫生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村委会是卫生室的开办单位,对此后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决卫生室赔偿汪某各项损失45万元,由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作为村卫生室的开办单位,是否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

  第一、村卫生室的性质及其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村卫生室是指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福利性农村公益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室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为乡村医生。村卫生室的设置,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开展群众性健康教育;(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三)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四)负责有关卫生资料的统计。

  第二、村卫生室是医疗机构,原则上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村卫生室也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室(所),获取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规定,是民事主体中的其他组织范畴,可以独立开展诊疗活动,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村委会作为村卫生室的开办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对设立卫生室的开办资金有足额投入到位的连带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在开办企业事业单位时,开办单位有足额投入到位的义务。当所设立单位现有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开办单位欠付的开办资金应用以偿还对外债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中也明确规定,注册资金是企业法人向社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且开办单位既不参与开办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参与企业的分红、收取有关费用的,在开办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自身债务的情况下,开办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本案是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患者可以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村卫生室承担违约责任。但村卫生室的开办单位不是合同主体,不是适格被告。在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中,也没有连带责任的说法,连带责任是侵权领域中,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选择使用的。

  第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其主体要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侵权模式,其构成要件有四个: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有过错;2、医疗行为具有违法性;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上这四个要件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综合以上理由,本案作为一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即使按照合同关系,还是按照侵权责任关系,把村卫生室的开办单位村委会列为被告有时妥当。法院以村委会是村卫生室的开办单位为由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也缺乏法律依据。按照有关规定,开办单位即使出现开办资金不实的情况下,开办单位在开办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主任 杨健律师

推荐阅读:医疗事故赔偿 人身损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