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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对手术前、后的诊疗有异议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3 11:14:40 人浏览

导读:

【提示】急腹症是临床上常见的急诊疾病,也是患者对医疗行为容易产生异议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本案即是这样一起拟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胃穿孔行剖腹探查术,证实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患者对手术前、后的诊疗有异议的医疗事件。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提示

  急腹症是临床上常见的急诊疾病,也是患者对医疗行为容易产生异议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本案即是这样一起拟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胃穿孔”行剖腹探查术,证实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患者对手术前、后的诊疗有异议的医疗事件。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合法的判决。

  原告:林某,男,6岁,汉族,工人

  被告:上海市某三级甲等医院

  【案件事实

  原告因突发性上腹部疼痛于1998年9月21日晚8时20分左右到被告处就诊,急诊拟诊原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上消化道溃疡穿孔”,当即收治入院。当晚ll时20分,被告为原告行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原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囊结石、胆总管结石”,并给予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胰包膜切开减压、空肠造瘘。术后,原告因胰腺坏死组织感染于10月7日、10月11日两次行清创术,清除了大量坏死组织。由于原告出现严重感染,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1998年10月19日,被告为原告行气管切开。经积极救治,原告病情得以改善,于1999年3月26日出院。原告及家属认为由于被告的医务人员误诊,造成原告损失,要求追究被告的医疗事故责任,并向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专家们听取了双方陈述,查阅原始病史、x线片,就双方争议问题分别提问核实后,于2000年7月10日做出鉴定,认为:①根据原告的病史、临床表现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有手术探查指征;手术中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囊炎、胆石症”,诊断明确。②被告有关医务人员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处理无原则性错误。③原告术后出现并发症系疾病病情演变所致,非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故被告与原告的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误诊造成其损害,要求赔偿各类损失人民币314 000元。

  【原告诉称

  1998年9月21日晚原告因腹痛去被告处就诊澈草率诊断为“胃穿孔、弥漫性腹膜炎”,并拟定“做剖腹探查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原告家属被告知非胃穿孔,是“急性胰腺并切除了胆囊,切开了胰腺包膜,又行了空肠造瘘术。术后,原告因疴睛日趋严重两次再行手术,敞开腹腔引流,又因胰腺部分坏死组织和细菌感染引起多脏器衰竭,导致气管被两次切开,腹腔引流2个月,插胃管3个月,胰液外漏7个月。据了解,急性胰腺炎可采取非手术治疗而恢复健康。如今,原告腹部留下很大瘢痕及多个切口疤,肠粘连致长期消化不良,必须服用药物和增加营养维持生活,丧失劳动能力。原告身体遭受极大痛苦,经济上损失严重,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人民币2.4万元、医药费人民币5.1万元、会诊费人民币1 080元、住院营养费人民币8 400元、护理费人民币13 290元、交通费人民币7 000元,以及今后减少收入人民币108 000元、15年营养费人民币50 400元、胆囊切除损失赔偿费人民币2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失赔偿费人民币50 000元,共计人民币314 000元,保留后遗症治疗医药费请求权。

  【被告辩称

  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无原则性过错,符合医疗常规,急诊医生诊断为“急性腹膜炎、上消化道溃疡穿孔可疑”,有手术指征:剖腹探查后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囊炎、胆结石’',诊断明确。被告无过失,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任何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

  2.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 22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

  【评析

  本案是一例拟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胃穿孔”行剖腹探查术,证实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患者对手术前、后的诊疗有异议的医疗事件。急腹症是临床上常见的急诊疾病,也是患者对医疗行为容易产生异议引起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此大多源自于患者对此类疾病知识的缺乏所致。患者常因突发性腹痛至医疗机构就诊,而引起突发性腹痛的原因可为胃或十二指肠溃疡穿孔、急性胰腺炎、急性胆囊炎、急性阑尾炎、肠梗阻、肠穿孔,女性还要考虑女性生殖器附件的疾病,当腹膜受细菌感染或化学性物质如胃液、胆汁、胰液、血液等刺激时,皆可发生急性炎症,发生急性腹膜炎。由于此病来势凶猛,且鉴别诊断困难,一般均即行剖腹探查术来查明病因,以挽救病人的生命。所以,拟诊与剖腹探查证实的致病器官不同是符合临床实际情况的。要求医生既要在第一时间抢救病人,又要求在不可能等全面检查腹部每个脏器后再手术的情况下拟诊与手术证实的一致,是不现实的。如果都能那样操作,也用不着来个“剖腹探查术”了。因此,本案的患者因突发性中上腹痛到被告处就诊,拟诊为“胃穿孔、弥漫性腹膜炎”,拟行剖腹探查和胃大部切除术,有手术探查指征,是符合医疗常规的。剖腹探查术中,发现并非胃穿孔,而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囊炎、胆石症,给予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胰包膜切开减压、空肠造瘘术,手术中采取的措施也是符合医疗常规的。原告认为术前、术后诊断应绝对一致,否则即属误诊的主张是没有科学依据的。

  对此,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与原告的医疗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突发性中上腹痛至被告处就诊,被告的医务人员根据原告的主诉及临床表现拟诊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上消化道溃疡穿孔可能”,有手术指征;经手术确诊原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胆结石”,诊断明确;被告对原告采取胆囊切除及胰包膜减压等手术,无原则性医疗错误。原告认为术前、术后诊断应绝对一致,否则即属误诊的主张,是不切实际且缺乏科学依据的。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以致造成对原告损害,而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责任,法庭对此要求难以支持。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原告在欲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对于医学这门专业性高、科学性强的学科,也应抱着科学、实事求是的态度去了解,应结合自己所患的疾病去考虑,重视个体差异对疾病转归的影响,尊重医务人员作为专家对医疗方案的提出及实施的裁量权。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已明确规定:“因医务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72条还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原告也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资料和举证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证据资料,否则,他日起诉必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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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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