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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方陈述意见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1 13:53:14 人浏览

导读:

郝xx、郝xx与xx医院医疗纠纷患方陈述意见书尊敬的各位医学专家:我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例医疗侵权纠纷司法鉴定的代理人,现陈述如下意见:一、术前检查不到位,诊断不明确,告知不充分。根据北京市仁和医院神经外科手术意见书第6条,术后再发出血,需二次手术

  郝xx、郝xx与xx医院医疗纠纷

  患方陈述意见书

  尊敬的各位医学专家:

  我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本例医疗侵权纠纷司法鉴定的代理人,现陈述如下意见:

  一、术前检查不到位,诊断不明确,告知不充分。

  根据北京市仁和医院神经外科手术意见书第6条,"术后再发出血,需二次手术"可以看出,医方对患者的诊疗是错误的,因为从该条不难看出一个问题就是术后可能脑出血,但是不会有生命危险,仅需要在进行一次手术就可以了。况且该手术意见书的相关条款根本没有告知家属,而是让家属在上面草率签的字。

  二、医方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根据病例记载,患者与2008年12月2日19时,动手术。12月3日CT诊断报告书显示,术后发生病变,脑室积血。可以看出当时继续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治疗措施,更改治疗方案,根据手术协议的约定,应该立即进行二次手术。患者家属知晓该报告结果后,多次找主治医师,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动二次手术,可是医师却总是说:"你母亲的病情加重了,先观察一下保守治疗,如果实在不行就开颅"。导致2008年12月5日患者死亡,期间有80小时的抢救时间,可是医生却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2008年12月5日晚上10时许,家属发现患者血压升高,反应极度异常,找医生,医生不在,找护士,护士却总是说:"医生不在,没有事,先看看吧"直到患者已经死亡,医生才出现在现场。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由于医方误诊误治,导致了患者的最后死亡。

  三、主治医师和护士极度不负责、任意违反医疗常规,是导致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

  本案患者死亡的确切时间是2008年12月5日5点半,而根据医嘱单可以看出,医师提前草率下医嘱,也就是说不是根据病人病情的变化而变化下的医嘱,把医嘱提前下到2008年12月6日610也就是患者死亡后的第二天早上;细查护理记录记录单,不难发现,自12月4日晚上24点直第二天凌晨5点半,根本没有对患者的护理记录,可以看出当班护士没有护理,事实上也的确没有进行护理,只是到第二天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其私自用药,给患者打了一针,十分钟后患者死亡。看到此情景,护士慌乱补写伪造护理记录时被患者家属发现。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着为患者解除病痛的重大责任,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最高注意义务,应极尽谨慎与勤勉,但是在本案中,医院就最基本的谨慎与勤勉都未做到。本案的医方在术前检查、术前诊断、术前告知以及术后病变的处理都存在严重的过错,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导致患者死亡。故医方应承担本例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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