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打医疗损害赔偿官司?
导读:
核心提示:医疗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要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要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孔剑法官说:医疗损害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错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而引发的纠纷。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患者需要就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由于法官不是医学专业人员,法院对医疗过错及医疗损害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依赖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以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要及时复制、封存病历资料,确保日后进行鉴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医疗机构如果拒不提供医疗病历资料,则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知识延伸:
医疗单位可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
依据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医疗单位可以免除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位及其医务售货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医务售货员的赔偿责任。但如果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构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之一,医务人员也有医疗过失,则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赔偿责任。
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中,由于一种疾病而引发的另一种或另几种疾病。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才可以免责。对于可以预料的、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如果医务人员未预料到,没有避免,主观上有过失,则并发症就不是免责的事由。
医疗意外。医疗意外的主要特征: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过失,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事医务售货员难以防范的。对于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损害后果应免除责任赔偿。医疗意外常表现为: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手术,手术后发生粘连等影响生理功能;在诊疗过程中发生难以预料的突变,病情危重,在抢救过程中发生残废或术后出现后遗症;在诊疗过程中病人体质低下或患有潜在性疾病,手术后发生切口裂、切口出血、继发性感染;在诊疗过程中,病员属特异质体质,目前医疗科学技术尚难以解决发生的损害等等。
虽有诊疗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损害事实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主要构成条件,如果没有造成病员损害,尽管诊疗护理上有错误,也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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