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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食品过期 消费者维权获一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4 07:31:21 人浏览

导读:

近日,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杜先生的一起投诉,杜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儿童食用的饼干,但发现饼干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已经过期一天,因此要求超市五倍赔偿,另外索要精神损失费2000元。双方发生争议。经调...

  近日,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杜先生的一起投诉,杜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儿童食用的饼干,但发现饼干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已经过期一天,因此要求超市五倍赔偿,另外索要精神损失费2000元。双方发生争议。经调解,杜先生获一倍赔偿。

  案情

  杜先生于2016年2月6日在聊城市城区某超市购买了6箱儿童食用的饼干,每箱75元;在年前串亲戚时,被亲戚无意之中发现饼干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已经过期一天。杜先生感觉很没面子,利用两天时间,把送出的儿童食品饼干全部要回来,并找到超市,要求五倍赔偿,另外索要精神损失费2000元。超市服务人员不同意,杜先生遂于节后来到聊城市协会投诉,请求帮助解决。

  调解

  接到投诉后,聊城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与投诉双方取得电话联系,据了解,超市负责人头一天曾安排该食品下架,但售货员在交班时忽略了。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聊城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展开调解,但消费者态度坚决,要求被投诉方退还过期饼干的销售款及五倍的赔偿,并且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消协工作人员见双方争执较大立即停止调解。

  次日,聊城市消协工作人员展开背对背调解。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消费者将过期饼干退还被投诉方,被投诉方退还购物款450元,并补偿消费者450元,另外补偿消费者者道路交通费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虽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但该行为并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健康严重损害,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消费者要求的2000元精神损害费是不合理的要求,不予支持。

  (原标题:消费者投诉超市销售食品过期 经调解获一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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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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