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学英语没起色 妇女怒告新东方欺诈
导读:
2005年1月,小郑妈妈为了给小郑提高英语水平,和新东方学校签订“新东方-ELITE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双方约定学校为小郑提供“前进+中级(上、下)”培训课程,小郑妈妈支付培训费18000元。从2005年4月至2007年10月,小郑参加了长达两年半的培训,但是小郑妈妈认为新东方所提供的培训内容与约定不符,提高英语能力的目标也未达到,学校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新东方学校辩解称,在对小郑培训过程中培训目标确有调整,但学校电话征求了家长的意见并得到了家长的同意。新调整的培训内容在课时上有所增加、教材也有所调整,没有收取额外费用,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学校还表示愿意给小郑免费提供一个学期课程的提高培训,或者退还一个学期的学费以求解决纠纷,但是未获得小郑妈妈的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东方学校在对小郑培训的过程中对培训目标进行调整,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与学生家长沟通,虽然该行为不妥,但不具备欺诈的构成要件。根据民事活动所应遵守的公平原则,法院认为新东方学校确系向小郑提供了两年半的英语培训,其中还包括外籍教师授课,还另提供了英语学习软件,可以认定新东方学校已为小郑所交纳的学费提供了相应的对价培训。据此法院驳回了小郑妈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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