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有什么法律责任
导读:
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在委托范围之外实施了代理行为,这种代理需要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之后才有效,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的,那么无权代理有什么法律责任?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实施无权代理行为,若相对人不知情的,则行为人可能承担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若相对人知情的,则行为人和相对人根据各自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因此,简单来说,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如果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如果未追认,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个方面是在被代理人未追认的情况下,相对人对行为人无权代理的事实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则相对人有权撤销,或者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失。如果知情,则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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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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