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
导读:
无权代理指的是代理人以委托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处分指的是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处分行为,如果要对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进行区分的,那么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有什么区别?阅读完以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在法律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行为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资格,是一种权限或者说法律地位,而不是一项民事权利。
处分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处分权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
这是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最本质的区别。
代理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取得委托人的授权。
处分行为是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取决于行为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
无权代理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的,而无权处分是以行为人自己的名义实施的。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则构成表见代理,无权处分的相对人如果是善意第三人,那么将构成善意取得。
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
无权代理常见的表现方式有:
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行为。
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销、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解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1、无权代理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
2、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为的行为而不作为的,应当承担责任。
3、第三方明知代理人无权代理,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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