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导读:
1、无权代理
票据签名者未得本人授权而以本人为被代理人、以自己为代理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有以下构成要件:
(1)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形式要件齐备,票据有效。
如果行为人签章之票据未能生效,票据权利义务不发生,签章之人、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都无票据责任,自然不生无权代理问题。
(2)行为人以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具备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不具备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债务不能归于签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然亦无无权代理可言。
(3)行为人无代理权。
行为人若有代理权,自属有权代理,无代理权的,才负担无权代理的后果。
在是否无权代理的争议发生时,应由代理人负责证明自己有代理权,不能证明者,即为无权代理。
2、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的票据代理。
依民法上广义之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是一种无权代理,因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票据代理行为,属于无代理权。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将越权代理与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规定在一起,施以相同的规则。《票据法》第5条第2款也将它们并列规定。日内瓦《统一汇票和本票法》第8条则对它们适用同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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