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状
导读:
如果遭受了精神损害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获取精神损害的赔偿,不过大部分人不清楚相关的起诉状如何书写。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状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原告:邱某,男,汉族,1955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550307 XXX,住灌云县小伊乡XXXX号。
被告:陈某,男,汉族,1997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32072319971223XXXX。住址:灌云县伊山镇盐河路X号。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被告父亲,监护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法定代理人立即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医疗费共计7.5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2年7月26日,原告因为购买了被告法定代理人陈某夫妻所开店的水龙头不合格,就到其店面要求换退货,双方就此事发生争议,原告提出应该把被告也一同带到派出所,话音刚落就被被告用拳头打在原告的右眼部,被打后原告质问被告时被一名警察按倒在地不能动,几秒钟后原告的头部被人用硬东西砸了一下,导致原告受伤过重昏迷。后经伊山镇派出所调查,原告是被被告用砖头砸伤。原告被砸伤后被送到灌云县医院医治,后转入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至今已经花费医疗费用大约3万元。7月28日伊山镇派出所委托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原告的伤情做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灌)公(法)鉴(活)字【2012】1135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邱某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属于轻伤;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属于轻伤;多处皮肤组织擦挫伤,属于轻微伤。2012年8月22日原告委托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做伤残鉴定,灌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了灌司鉴[2012]临鉴字第310号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伤后休息期为4个月,护理期限为1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后续医疗费用2000元。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身体的行为性质特别恶劣,给原告的身心均带来了很大伤害,从事发至今,被告的父母只支付了1000元的医疗费,再没有给予其他赔偿,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为原告是未成年人,无财产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应该依法对原告的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灌云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邱某
2012年8月2x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状的全部内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根据相关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来确定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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