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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子女抚恤金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4 18:34:06 人浏览

导读:

何为烈士?烈士是指那些为了保护国家,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牺牲的人员,但是,烈士也有家庭,也有自己的家人需要照顾,烈士牺牲了谁来照顾他们的家人呢?因此,国家对烈士子女会有相应的照顾,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烈士子女抚恤金规定:

  何为烈士?烈士是指那些为了保护国家,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牺牲的人员,但是,烈士也有家庭,也有自己的家人需要照顾,烈士牺牲了谁来照顾他们的家人呢?因此,国家对烈士子女会有相应的照顾,下面请看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烈士子女抚恤金规定

烈士子女抚恤金规定

  一、烈士子女抚恤金规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3、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1、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3、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二、国家对烈士子女的补助政策

  1、享受定期抚恤金。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2、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3、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4、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5、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应当优先留用。

  6、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烈士子女补助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人员(含59周岁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养老保险(退休金)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2、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

  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在申请表上填写基本信息、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受理与审核。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三天。对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民政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烈士子女抚恤金规定的相关法律内容,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您对烈士子女抚恤金的规定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符合申请规定的,可以到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咨询并提交申请,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请上法律快车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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