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因第三人受伤 可获工伤补偿和侵权赔偿
导读:
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遭受其他服刑人员侵害导致伤亡的,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但其能否再行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践中存在争议。
有观点认为,服刑人员在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后,不得再行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有违民法的“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原则。但笔者认为,服刑人员在依法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后,仍可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已由监狱承担的相应治疗费用以及劳动报酬等财产性费用,不得请求侵权行为人再行承担,对于因伤致残、死亡等人身性质的费用,仍可请求加害人承担,即可以获得有条件的“双赔”。理由如下:
一方面,罪犯工伤补偿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司法部出台的《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规定的工伤补偿具有“公法”性质,旨在保障服刑人员在劳动改造过程中遭受伤害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服刑人员在劳动中遭受他人侵害致伤时,监狱方面承担的医疗救济等工伤补偿责任属于一种无过错责任;而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自身的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工伤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请求权,遭受侵害的服刑人员作为权利人,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工伤罪犯可获得有条件的“双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并没有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因此,当服刑人员劳动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伤亡的,服刑人员在享受工伤补偿待遇后,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
(原标题:服刑人员获工伤赔偿后仍可请求加害人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