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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损害赔偿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的区别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9:44:09 人浏览

导读:

[导读]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概念划分是对因工作遭受伤害进行的法律上划分,但伤害的自然属性是相同的,即都会给受害人带来因残疾而造成劳动能力下降、行动不便、精神创伤、削弱或丧失未来发展机会等不利后...

  [导读]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概念划分是对因工作遭受伤害进行的法律上划分,但伤害的自然属性是相同的,即都会给受害人带来因残疾而造成劳动能力下降、行动不便、精神创伤、削弱或丧失未来发展机会等不利后果。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两类常见的纠纷,两者之间存在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实务当中也容易发生混淆。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概念划分是对因工作遭受伤害进行的法律上划分,但伤害的自然属性是相同的,即都会给受害人带来因残疾而造成劳动能力下降、行动不便、精神创伤、削弱或丧失未来发展机会等不利后果。伤害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使得工伤及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比较具有意义,两者也因此在赔偿项目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同工伤“(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三)患职业病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法律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

  一、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工伤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基于劳务或雇佣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主体有特别的规定。在劳动者而言,必须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仍可构成劳动关系);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是经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务关系在主体方面基本没有限制,一般双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概念强调了该方的组织性,因此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在劳务关系中,雇员虽也接受雇主的劳动安排和管理,但这种管理一般不具有组织性的特征,体现为比较松散、简易的形式。

  二、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务关系则受民法的调整。相应地,工伤受劳动法体系内的《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提供劳务者受害则受《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劳动法属于经济法或社会法的范畴,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国家一般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再平衡,由此导致劳动关系体现出有限度的意思自治。侵权法是民法典的支柱之一,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规定明确了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 ,《侵权责任法》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适用典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工伤责任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经由社保部门认定属工伤,用人单位即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劳动者无需承担过多的举证责任,相反,用人单位需就劳动者不属于工伤进行举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除非劳动者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重大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存在一般过错而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

  四、赔偿计算方式不同

  综观《工伤保险条例》及《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内容,工伤及提供劳务者受害在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存在部分相同之处。工伤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一)实际发生的费用: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评残前的护理费、交通费;(二)如造成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费、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三)如造成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供劳务者受害产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一)实际发生的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二)如造成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如造成死亡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亲属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赔偿项目比工伤稍多,两者在某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方面差异也较大。

  五、评残机构不同

  工伤造成的伤残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等级,一般在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有且只有一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工伤的伤残鉴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属于事业单位,一般从属于当地的人社部门。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伤残评定机构是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社会组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依法可以向其上级提出复评申请;在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事故中,一方不服原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六、处理程序不同

  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适用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劳动争议的典型处理程序为“一裁两审”,程序上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另有部分工伤争议适用一裁终局的特殊规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处理程序一般为两审终审,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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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重点在于比较工伤赔偿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的异同。为便于比较,从最简单的情况开始,假设就相同的伤情,提供劳务者受害与工伤评定的伤残等级相同,且无需安装辅助器具、无需评残后的生活护理、没有需要扶养的人。就一般费用而言,两者的范围基本一致,即均包含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提供劳务者受害比工伤多了住宿费、营养费,一般情况下住宿费、营养费数额不会太高,两者在一般费用方面基本相等。

  造成伤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残疾赔偿金对应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例如伤残十级(年龄在六十岁以下),残疾赔偿金按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360元/年或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元/年(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采广东省的数据)的标准计算20年再乘以残疾系数为13360元/年×20年×10%=26720元或34757元/年×20年×10%=6951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7个月、1个月、4个月的本人工资。赔偿标准取决于两个因素:提供劳务者的户籍以及工伤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前者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比农村居民高接近两倍,后者不区分户籍,对应的工伤劳动者月工资分别为26720元÷12个月=2226.67元和69514元÷12个月=5792.83元。

  如果提供劳务者有需要扶养的人,扶养费的标准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乘以受害人的残疾系数。例如受害人有两名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扶养,一名为17周岁、一名为12周岁,根据2015年广东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043元/年或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2171元/年的标准计算应为10043元/年×(1年+6年)×10%÷2=3515.05元或22171元/年×(1年+6年)×10%÷2=7759.85元。

  造成死亡的,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亲属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一般情况下,亲属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数额也不会太高,为方便比较,此三项费用暂忽略不计。工伤赔偿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别对应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需要比较的是供养亲属抚恤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

  首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为: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仍以受害人有两名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扶养(一名为17周岁、一名为12周岁)的情形为例,提供劳务者为农村户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043元/年×(1年+6年)÷2=35150.5元,提供劳务者为农村户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2171元/年×(1年+6年)÷2=77598.5元。相同数额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月工资应为35150.5元÷30%÷12个月÷(1年+6年)=1394.86元及77598.5元÷30%÷12个月÷(1年+6年)=3079.31元。

  其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1195元/年×20=623900元。提供劳务者为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为34757元/年×20=695140元;为农村户籍的,死亡赔偿金为13360元/年×20=2672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与户籍无关,统一适用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赔偿金则与户籍有关。

  不论造成残疾还是死亡,提供劳务者受害的案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由人民法院酌定,一般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越高。而工伤赔偿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虽然以上是作了简化的对比,但具有现实意义,其找出了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标准对比的连接点和临界点。总结起来,工伤与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赔偿标准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受害者的户籍、工资标准、被扶养人的情况、过错因素、伤残鉴定机构的尺度等。

  工伤赔偿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另外一个重要区别是当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时,赔偿主体及赔偿原则的确定问题。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按照广东省的规定,二者只在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及丧葬费方面予以抵扣。雇员因第三人侵权导致人身损害的,仅可选择向雇主或侵权人主张赔偿,赔偿以填补损害为原则,受害人不可以重复主张赔偿,雇主对雇员作出赔偿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原标题:工伤赔偿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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