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下班途中摔伤谁埋单?
导读:
胶东在线消息 龙口市民老刘骑电动自行车下班途中不慎摔倒受伤,单位为他申请了工伤认定,但却被劳动部门驳回了。老刘感到很不解,他打电话到本报:“这对我太不公平了。”
【事件回放】
下班途中摔断腿
前几天的傍晚时分,老刘下班回家的路上,当他骑到一个转弯时,由于速度过快,车子突然侧翻,他重重地摔倒在地,当时,一股剜心的疼痛从左腿不断向全身传递,他痛得爬不起来了。路人把他送到医院,诊断为左腿骨折。花去不少住院费不说,还拖累家人照顾。他找到单位要求申请工伤,单位也认真准备了相关材料。
【部门答复】
自己摔伤不算工伤
单位来到劳动和保障部门为老刘申请工伤认定,但结果却给了老刘当头一棒:像老刘这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门人员解释说,国务院200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予以认定工伤,而老刘所骑的电动自行车,不在“机动车”的范围里,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这让老刘感到十分沮丧,原本以为是下班途中受伤,拿到工伤赔偿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现在却成了泡影,老刘表示接受不了。
【律师观点】
条例有漏洞建议修改
老刘找到金律通律师事务所的王亦民律师。这位长期从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属于工伤的七种情形,存有一定局限性,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条,范围过于狭窄,存在漏洞,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王律师举例说,他接受的案件中,有下班途中走路被自行车撞伤的,还有被刮倒的广告牌砸伤的,这些情形都不在工伤认定的范围内,应适当修改这一条款。(记者 方春明 通讯员 徐学杰 王学茂 王少蕾)
【温馨提醒】
发生事故尽量报警
劳动部门提醒,职工走路或者骑自行车、电动车上下班时,走路一定要多注意观察路况、骑车千万不要超速行驶,以确保安全。另外,如果骑自行车、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时,一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以便于工伤事故的及时处理,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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