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精神损害研究状况
导读:
英美法系具有非法典化的特点,虽然也有一些单行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但是其法律文化决定了判例法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早期民事立法中不把非财产损害以物质赔偿作为一项原则,而是倾向于将精神损害置于财产损害之中一并加以考虑和衡量。一般把精神损害作为附属于人身利益和其他损害来确认,法律总把那些归类为后果,精神损害处于非常不明确的状态。其在判例中多数采纳的是惩罚性的赔偿。例如1763年英国法官Lord Camden 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15];1872年美国New Hamsphire高级法院将补偿(smart money)一词用于补偿精神损害甚至荣誉损失。[16]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普通法系国家开始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采取一般确认和特殊确认相结合的方法扩大对涉及人格权精神利益的保护。改变了以前以人身损害为中心的观点,确立人格损害为新的中心项目,各类人格侵害的精神损害获得相对独立,对故意施加的单纯精神上损害的行为,案例中突破了“从未判给原告纯粹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做法。开始有了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类型化案例。
在美国的法律制度当中,侵权是一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不法行为”(wrong),加害人须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赔偿应当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其来源于英国13-14世纪普通法中所谓的“毁损名誉”之诉。在近代侵权法中,英美法将精神损害看作是由身体损害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附属于人身利益损害的,精神损害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后来,随着人身权逐渐受到重视,在人身伤害的侵权案件当中,法院对受害者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也给予支持。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例外情况,法院放弃了只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附带诉因的作法,对受害者提出的纯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法院在处理被告故意导致原告精神损害的赔偿案件时,通常要求:被告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及粗暴和极端的行为,而且实际发生在原告身上的精神损害必须是严重的,原告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被告过失造成原告精神损害的赔偿案件时,倾向于将此类精神损害看作是因恐惧而引起的。因侵权行为法属于州法,各州采取的作法各有不同。在处理过失给第三人造成精神损害的案件时,一些法院适用了危险区规则,而另外一些法院适用Dillon规则或称可预见性标准规则。如果受害人受到严重的伤害或死亡,原告与家人共同享受生活的权利以及享受生活乐趣的权利受到了伤害,也构成精神损害。对于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则适用各州的非正常死亡法和幸存法的规定。某一特定事件或因接触有毒物质致使原告担心自己的身体健康,也是精神损害,但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比较慎重。
请阅读相关文章: 大陆法系国家精神损害研究状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确立了精神损害民事责任制度。从有无财产内容来看,致人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可以分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和财产性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