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吁建立既统一又有区别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导读:
"同命不同价"一说,来源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也就是说同样的生命,在遭受伤害时,获得的赔偿不同,有高有低,有的甚至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之所以会出现此种情况,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遭受人身损害时,获得赔偿的依据,是以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的。而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与农村居民的纯收入相去甚远。生命是无价的,法律的规定也只是从经济和物质的角度将其量化,以用于赔偿。但如此规定,实质上造成了城镇居民的生命比农村居民的生命更值钱的不公平现象。
每年的两会上都有代表、委员呼吁修改城乡之间"同命不同价"的法律规定。今年的两会上,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维权委员会副主任、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又提出建议:取消"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赔偿制度。
"同命不同价"不符合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
秦希燕拿湖南省2006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作比较,发现两者之间相差巨大:2006年,湖南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为10504.67元,农村居民纯收入为3389.81元,同样按死亡赔偿20年来计算,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额为210093.4元,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额为67796.2元,城镇居民获得赔偿多出农村居民15万多元。不容忽视的一点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上涨幅度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的纯收入。如果按照当前我国法律制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城镇居民的生命将越来越比农村居民值钱。
秦希燕认为,"同命不同价"的规定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理,也与国际惯例违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然包括公民在遭受人身伤害时获得的赔偿一样。
反对"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
据了解,近年来,反对"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2006年,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就将一份关于"同命不同价"问题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书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个司法解释指的是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法实践中,有些省市的法院已经出台了具体的应对标准和措施。比如,湖南省长沙市的有关法院在实际审理中,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已离开农村长期在城镇居住,则判决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广东省也出台了相应的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也准备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很多调查研究,做了很多比较,并和立法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讨论。如果进展顺利,很快就会出台相关决定。
建议建立既统一又有区别的赔偿标准
既然建立统一的赔偿制度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那么应如何建立统一的赔偿制度呢?秦希燕提出了如下建议: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涉及到对受害人扶养对象(配偶、子女、父母)赔偿的扶养费,以及其他不涉及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户籍赔偿的内容,仍维持现有标准不变。虽然扶养费也牵涉到户籍性质,但该赔偿标准基本合理,并未引发同命不同价,而且扶养对象的户籍和居住地确实影响扶养费高低。
建立受害人伤害赔偿以及死亡赔偿的统一标准。要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关键是解决在受害人受伤时,获得的伤残赔偿、死亡赔偿的标准不一问题。秦希燕建议,既不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作为标准,也不以农村居民纯收入为标准,而以当地(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作为赔偿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同命不同价,又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因为赔偿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秦希燕建议由国家立法机关作出相关规定,这样有利于从根本上在全国范围内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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