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论文 >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几种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03:38:49 人浏览

导读: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

  核心内容: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是,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本文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总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起算的情形如下: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一般理解,“身体受到伤害”是指对侵害健康权行为。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 具体适用解释。也未对侵害生命健康以的三种人格权审判适用诉讼时效作出区分或具体解释,司法解释与“法律条文”相似,因此人们认为凡是人身损害赔偿都适用 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其实从法理上讲并不尽然。

  1、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害的,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取得调解终结书之次日起算;当事人就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的,诉讼时效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对于伤害不明显或受伤害时未曾发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超过诉讼时效,但双方当事人对损害赔偿又达成协议的,应否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有关“诉讼时效”批复的精神,笔者认为应予保护。

  3、“后继损失”诉讼时效的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身体收到伤害需要长期治疗的,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不可能在一个时效期间内主张全部损失。权利人应当在损失发生或可以计算损失的依据取得后1年内主张权利。

  如一个案件中,郭某于2004年8月12日发生事故,伤势明显,2005年2月26日最后一次门诊,2006年2月13日起诉。其应当在2005年8月12日前起诉已发生的损失,然其至2006年2月13日才提起诉讼,部分已过1年的诉讼时效,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2005年2月12日后发生的损失,在时效期间内,应予支持。[page]

  《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

  一般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为2年(胜诉权);

  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为1年(胜诉权);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为20年(诉权);

  不受时效限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特殊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41条规定为“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 房地产纠纷诉讼时效  

  ■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