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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0 18:49:33 人浏览

导读: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121号【发布日期】1995.05.15【实施日期】1995.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

  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121号)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二、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

  四、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规定了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三种紧急情形,其中一种为“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因此,仲裁委员会对于经调查确认职工未办退休(退职)手续,企业应支付而未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适用劳办发[1994]391号文件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劳办发[1995]121号

  【发布日期】1995.05.15

  【实施日期】1995.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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