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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0 18:36:48 人浏览

导读: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1992年3月9日)劳险字[1992]6号《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

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发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2年3月9日) 劳险字[1992]6号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 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 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 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 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 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总 则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深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 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 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 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管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 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 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 A、C、E、G、 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 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 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 的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 则,参照本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五、本标准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五个部分制订,每个部分均包含 有标准正文(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补充件(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及参考件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如乙表所示。为便于使用,后附分级系列。

由职业因素所致内科以外的,且属于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病伤,于医 疗终结时其致残等级皆根据表1~4部分中相应的残情进行鉴定,其中因职业肿瘤手 术所致的残情参照主要受损器官的相应条目进行评定。

六、在使用本标准时,应严格遵循补充件中各类伤残的分级依据或判定基准, 依照参考件中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根据伤残的具体情况,掌握本标准的分级,进 行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七、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 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多项等级相同,晋升 一级。

八、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医疗终结 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甲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表

级别级 别 划 分 依 据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

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

护理依赖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

理依赖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

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者。[page]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乙表:本 标 准 内 容

标 准 正 文

补充件

参考件

表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表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部分

表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表4 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部分

表5 职业病内科

附录A

附录C

附录E

附录G

附录I

附件B

附录D

附录F

附录H

附录J

 

表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伤残类别

智能减退

极重度

 

重度

 

中度

 

轻度

 

边缘

智能

 

 

 

精神病

症状

 

精神病

症状致

缺乏生

活自理

能力者

精神病症

状表现为

危险或冲

动行为者

精神病症

状致使缺

乏社交能

力者

 

精神病症

状影响职

业劳动能

力者

 

 

 

人格

改变

  

癫痫

  

重度

  

中度

 

轻度

  

运动障碍

 

1肢体瘫(脑

,脊髓及神经

损伤)

 

 

 

 

 

 

 

 

 

 

 

 

 

 

 

2.非肢体瘫

的运动障碍

四肢瘫

肌力3

级或三

肢瘫肌

力2级

 

 

 

 

 

 

 

 

 

 

 

 

 

 

 

重 度

三肢瘫

肌力3

级或截

偏瘫肌

力2级

 

 

 

 

 

 

 

 

 

 

 

 

 

 

 

 

1.截瘫肌

力3级

2.偏瘫肌

力3级,或

双手全肌

瘫肌力3级

1.单肢竣

肌力2级

2.双足全

肌瘫肌力

2级

3.双手肌

瘫肌力3级

 

 

 

 

 

 

 

 

 

 

 

 

中 度

1.四肢

瘫肌力

4级

2.单肢

瘫肋力3

3.双手

部分肌

瘫肌力

2级

4.利手

全肌瘫

肌力2级

5.双足

全肌瘫

肌力3

1.三肢瘫

肌力4级

2.双手部

分肌瘫肌

力3级

3.非利手

全肌瘫肌

力2级[page]

4.利手全

肌瘫肌力3

5.双足部

分肌瘫肌

力2级

6.单足全

肌瘫肌力2

 

 

 

 

 

1.截瘫

或偏瘫

肌力4级

2.双手

全肌瘫

肌力4级

3.单手

部分肌

瘫肌力

3级

4.双足

部分肌

瘫肌力

3级

5.单足

全肌瘫

肌力3级

 

 

轻 度

1.单肢

瘫或单

手全肌

瘫肌力

4级

2.双手

部分肌

瘫肌力

4级

3.双足

全肌瘫

肌力4级

4.单足

部分肌

瘫肌力

3级

 

 

 

 

 

 

 

 

 

 

 

 

 

 

 

 

 

神经心理学

障碍

1.失语

2.失用、失

写、失读、

失认等

  

 

 

完全感觉

性或混合

性失语

 

 

 

完全运

动性失

 

 

 

 

不完全

失语

完全性

 

 

 

不完全

 

颅骨缺损

         

无功能

障碍

脑叶切除术

后或颅内异

        

 

无功能

障碍

 

脑脊液瘘

     

不能修补

    

 

附录A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工伤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补充件)

A1智能减退

A1.1智能减退的表现

a.智能缺损, IQ低于70,严重程度足以影响学习、工作或日常生活,并有不 同程度的社会适应困难;

b.有短程记忆缺损的证据,对新近发生的事件常有遗忘;

c.至少有下述症状之一:

(1)抽象概括能力明显减退,如难以解释成语、谚语。掌握词汇量减少, 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词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

(2)判断能力明显减退,对于同类事物之间的差别不能作出正确判断;

(3)高级皮层功能的其它障碍:如失语、失用、失认、计算及构图困难等;

(4)人格改变,与病前人格明显不同。

d.不仅见于意识障碍期;

e. 病程至少四个月。

A1.2智能减退分级

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0;

(2)语言功能缺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减退

(1)IQ20~34;

(2)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减退

(1)IQ35~49;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 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轻度智能减退

(1)IQ50~69; [page]

(2)无明显语言障碍; 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A2精神病症状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突出的妄想;

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

c. 病理性思维联想障碍;

d.紧张综合症,包括紧张性运动兴奋与紧张性木僵;

e.情感障碍显著,且妨碍社会功能(包括生活自理功能、社交功能及职业和角 色功能)。

A3意识障碍.

是急性器质性脑功能障碍的临床表现,在医疗终结时只有持续性植物状态、去 皮层状态、闭锁综合症、动作不能性缄默等特殊类型的意识障碍才会长期存在,久 治不愈,遇到这类意识障碍,因患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一切需别人照料,应列为 Ⅰ级。

A4人格改变

人格是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具有明显的一贯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个人的一 贯行为倾向和恒定的反应方式,是一个人的惯常行为模式。一般所说的人格,是指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心理属性,通常认为年满18岁始达成熟,它是先 天素质和后天环境的“合金”。幼年早期,特别是6岁以前。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环境和教育对其有较大的影响,但既经成熟定型,则具较顽强的稳定性,往往保持 终生而不易改变。人格特征总是影响着一个人对环境的适座和对具体事物的反应, 决定一个人特有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也包括对其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个体在发育过程中,由于先天素质或后天环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异常,称为人 格障碍;由于工伤或职业中毒因素影响大脑所造成的器质性人格异常,称为人格改 变。

器质性人格改变,以行为模式和人际关系显著而持久的改变为主要临床表现, 至少有下述情况之一:

a.情绪不稳,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转变为抑郁。或焦虑,或易激惹;

b.反复的暴怒发作或攻击行为,与诱发因素显然不相称;

c.社会责任感减退,工作不负责任,与人交往而无信;情感冷漠,对周围事 物缺乏应有的关心,对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际关系;

d.本能亢进,缺乏自我控制能力,伦理道德观念明显受损,缺乏自尊心和羞 耻感;自我中心,易于冲动,行为不顾后果;

e.社会适应功能明显受损。

A5癫痫诊断和频度分级标准

A5.1癫痫的诊断:要有工伤或职业病的确切病史,有医师或其他目击者叙述 或证明,脑电图显示异常,根据癫痫发作频度、用药控制情况划分轻、中、重三度。

 

A5.2癫闲的频度分级

a.轻度

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者。

b.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 月1次或1次以下,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 每月1次以上,小发作和其它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A6运动障碍

A6.1肢体瘫 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为判断肢体瘫痪程度,根据英国 Medical Re-searchCouncil Scale划分为0~5级。

0级 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 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 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 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 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A6.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 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page]

a.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须由他人护理。

b.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c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A7神经心理学障碍

指局灶性皮层功能障碍,内容包括失语、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前三者 即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 或表达思想的能力(失语),或失去按意图利用物体来完成有意义的动作的能力(失用), 或失去书写文字的能力(失写)。失读指患者看见文字符号的形象,读不出字音,不 了解意义,就像文盲一样。失认指某一种特殊感觉的认知障碍,如视觉失认就是失 读。临床上以失语为最常见,其它较少单独出现。

附录B

正确使用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的说明 (参考件)

B1本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留有神经、精神功能障碍,于医疗终结时 需鉴定致残程度者。

B2本标准有关中枢及周围神经系统的伤残类别诊断及分级基准均参见附录 A。

B3 反复发作性的意识障碍,作为伤残的症状表现,多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 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故不单独评定其致残等级。

B4年龄未满18岁者不诊断人格异常或人格改变。

B5精神分裂症及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 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 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B6鉴于手、足部肌肉由多条神经支配,可出现完全瘫,亦可表现不完全瘫,利 手及非利手致残后对于手功能影响也有区别。所以在评定手、足瘫致残程度时,应 区分完全性瘫与不完全性瘫,利手与非利手,再根据附录 A6.1肌力分级标准,对 肢体瘫痪致残程度详细分级。

B7神经系统多部位损伤或合并有其他器官的伤残时,其致残程度的鉴定依照本 标准总则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B8有关脑神经障碍参见眼、耳鼻喉、口腔科(表3)。

B9颅骨缺损、脑叶缺失(外伤或术后)或颅内异物,如出现功能陈碍,参照有关 功能障碍评级。

B10有关大小便障碍参见普外科(表4)。

B11感觉障碍一般都与运动障碍伴随出现,可参考运动障碍定级。

B12由于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前庭性功能障碍,参见耳鼻喉科(表3)。

B13外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周围神经损害,如出现肌萎缩者,可按肌力予以定级。

表2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部分)

伤残类别一二三四五六 

 

头面部毁

 

1面部重度毁

容同时伴有表

2中二级伤残

之一者

2全身重度瘢

痕形成,脊柱

及四肢大关节

部分功能丧

 面部重度毁容面部中度毁

容,全身瘢痕

面积80%以上

1面部轻度毁

容或全身瘢痕

面积70~80%

2.鼻缺损1/3

以上

1鼻缺损

<1/3>1/5

2面部重度异

物色素沉着或

脱失

3全颜面植皮

术后或全身瘢

痕面积60~

70%

4撕脱伤后头

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脊柱损伤

 

 

 

 

脊柱骨折后遗

30 ℃以上侧弯

或后凸畸形,

伴剧烈腰痛,

或有椎管狭窄

脊柱骨折后遗

小于30℃畸形

伴根性神经痛

(EMG不正常)

 

 

 

 

上肢

 

 

 

双肘关节以上

截肢或功能完

全丧失

双侧腕部截肢

或双手功能完

全丧失

1.一手截肢,

另一手拇指缺

2.双手拇、食

指缺失或功能

完全丧失

3.一侧肘上截

肢(利侧)

1.双拇指完全

缺失或无功能

2.一手截肢,

另一手部分功

能丧失

3.利手功能完

全丧失,另一

手部分功能丧

4.一侧肘上截

肢(非利侧)

1.利手腕部截

2.利手功能完

全丧失

3.肩、肘、腕、

关节之一功能

完全丧失

4.一手拇指缺

失,另一手除

拇指外三指缺

5.利手拇指无

功能,另一手

除拇指外三指

功能完全丧失

1.一拇指完全

截指,另一手

非拇指二指缺

2.一拇指功能

完全丧失,另

一手除拇指外

有二指功能完

全丧失

3.一手二指

(含拇指)缺失

4.一手部分功

能丧失

5.除拇指外其

余四指缺失或

功能丧失

6.一拇指缺失

 

 

 

 

 

下 肢

 

 

 

 

 

1.双下肢高位 [page]

截肢

2.双下肢瘢良

畸形,功能完

全丧失

3.双膝双踝僵

直于非功能性

4.双膝上截

肢,不能装假

5.双膝、踝关

节功能完全丧

1.双髋、双膝

关节中,有一

个关节缺失或

无功能及另一

关节功能不全

2.一侧髋、膝

关节畸形,功

能完全丧失

1.一侧彩下截

肢,另一侧前

足截肢

2.一侧膝截肢

3.一侧踝下截

肢,另一足畸

形行走困难

4.双膝下截肢

或无功能

1.双前足缺失

或双前足瘢痕

畸形,功能完

全丧失

2.一髋(或一

膝)功能完全

丧失

1.一侧踝下截

2.一侧踝关节

畸形,功能完

全丧失

3.骨折成角畸

形>15并有肢

体短缩4cm以

上者

4.一前足截

肢,另一足仅

残留拇趾

5.一前足截

肢,另一足除

拇趾外,2~5

趾畸形,功能

丧失

6.一足功能丧

失,另一足部

分功能丧失

7.关节创伤性

滑膜炎积液

 

 

上肢及下肢

 

 

 

1.双下肢高位

截肢及一上肢

高位截肢

2.双下肢及一

上肢瘢痕畸

形,功能丧失

3.同侧上下肢

高位截肢

同侧上、下肢

瘢痕畸形,功

能完全丧失

1.非同侧腕

上、踝上截肢

2.非同侧上、

下肢瘢痕畸

形,功能完全

丧失

   

 

续表2

伤残类别七八 九 十 

 

头面部毁

 

 

 

1.面部广泛植皮术后

2.颅骨切除>3cm2,

硬脑膜植皮术后

3.全身瘢良面积50~

60%

1.面部广泛植皮术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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