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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官延误开庭自掏腰包“赔偿”引出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12:11:21 人浏览

导读:

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实行延误开庭补偿制度的做法被报道后引出争议。有法官、学者来电话提出,做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延误开庭而让其自己“赔偿”当事人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记者电话向最高法院有关方面求证。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最高人民法院人士言词

  山东省临沭县法院实行延误开庭补偿制度的做法被报道后引出争议。有法官、学者来电话提出,做法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延误开庭而让其自己“赔偿”当事人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电话向最高法院有关方面求证。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最高人民法院人士言词谨慎,称临沭法院这种做法的出发点应该是好的,至于法律依据问题,需要研究一下才能答复。

  有些当事人为了打场官司,时间搭了,路费花了,律师请了,大老远跑来的住宿费也掏了,而一些法官既不事先通知又没一纸文字,只是口头告诉当事人今天有点事,延后开庭。一些当事人不满:“我花的那些冤枉钱谁管啊!”

  为解决类似问题,临沭县法院日前出台的《法官延误开庭补偿制度》规定,参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不严格按立案排期时间开庭,无故拖延开庭时间,按延误时间由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赔偿;当事人按立案排期开庭时间到庭后,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随意更改开庭时间,由该审判员向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证人赔偿因此造成的误工、交通等费用;审判人员以拖累当事人而达到结案或者故意多次传唤刁难当事人,经查明属于不必要传唤的,由该审判人员赔偿当事人费用;如恶意传唤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失的,亦应作相应经济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杨教授对记者说,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完全是为了督促法官积极办案,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但是,因审判人员自身原因延误开庭而让其自己“赔偿”当事人的规定法律依据不足。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作出延误开庭的决定完全是一种职务行为,法官职务行为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不应由法官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法官所在的国家机关即法院承担。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第59条:“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相关报道

  错过最佳执行时间法院赔偿当事人损失

  日前,黑龙江牡丹江阳明区法院针对执行工作中群众关注的问题,出台了两项硬性措施———法院不按时开庭,赔偿当事人损失;延误或错过最佳执行时间,赔偿当事人损失。

  阳明区法院规定,凡是因法院、法官的原因导致庭审时间变化,又不及时通知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可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牡丹江市公务员出差差旅费补助标准,对当事人的实际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凭相关的票据予以补偿。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人员不能马上执行,导致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被执行的钱财物,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要予以相应的赔偿。

  法官吃饭误开庭法院院长忙道歉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净月法庭原定2004年11月23日13时30分开庭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原、被告手持传票在庭外等候至14时10分,该法庭办公大门一直紧闭。工作人员竟称为了送一位法官,大伙出去吃午饭了。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主管法庭工作的副院长当即表示,要查清事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规范审判行为。他向原、被告表示郑重道歉,并要求每位法官要以此为戒,不得随意变换、更改、延误开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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