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致残雇主无力赔偿 办案人努力第三者交付赔款采石致残雇主无力赔偿 办案人努力第三者交付
导读:
水母网1月7日讯 为他人采石致残,而雇主年老多病,无力赔偿,法院经过多方努力,日前,7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悉数执结。
2002年,龙口人王某在给雇主林某采石期间发生事故,致身体残疾。龙口法院判决林某赔偿其人身损害款75623元。但林某已81岁,无任何经济来源,该案两年来一直无法执行。2004年 ,办案人员偶然发现雇主有一起债权案,也在该法院执行局执行。执行人员当机立断,决定两案并案执行。但另案被执行人董某逃避履行法律义务。为此,执行法官采取多种执行措施,终于将董某拘传至法院,并依法对其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经法官说服教育,董某翌日便交了钱。执法人员当即从中扣除应付王某的赔偿款。(记者 于君 通讯员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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