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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手机充新机出卖 超市被判欺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8 09:13:48 人浏览

导读:

新买的手机中已经存有十几个陌生电话号码,是欺诈还是营业员错误操作输入了号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超市返还消费者郑某货款人民币2429元,并赔偿郑某人民币2429元。郑某退还手机。2008年5月,郑某在某超市内购买某

新买的手机中已经存有十几个陌生电话号码,是欺诈还是营业员错误操作输入了号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超市返还消费者郑某货款人民币2429元,并赔偿郑某人民币2429元。郑某退还手机。

2008年5月,郑某在某超市内购买某品牌手机1部(售价人民币2429元),打开后竟然发现手机中已经存有多个手机号码,遂向超市提出“退一赔一”要求,超市未同意。郑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经该部门调解未成,于2008年7月作出《终止调解通知书》。郑某认为超市将旧手机当作新手机销售构成欺诈,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由超市给予手机价款一倍的赔偿。

超市辩称:自己销售的是新手机,不存在以旧充新的欺诈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提供《终止调解通知书》证明超市委派的许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表示手机号码是营业员误输入的,进而证明在购买之前手机已输有号码,超市对此并未提供反驳的证据,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该手机中存有十多个不同名称及其电话号码,并非短时间内所存储,超市所述电话号码是营业员误输入并不符合事实,应认定该手机已被他人使用。营业员将他人使用过的存有十多个不同名称及其电话号码的手机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提出异议后,超市作出营业员误输入的辩解又不符合事实,应认定超市故意隐瞒手机被他人使用过的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该手机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郑某要求超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一倍,郑某要求超市按购买手机价款的一倍赔偿,也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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