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宣扬家丑是否侵犯名誉权
导读:
近日,某当红明星的离婚事件可谓是闹得沸沸扬扬。暂且不谈大家都极为关注的财产如何分割,孩子抚养权归谁等问题。女主又前去法院起诉丈夫侵犯其名誉权,起因为男主在微博上发出申请要与女主离婚,并且指出原因为女主常年与“小三”婚外情。女主认为男主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损坏,要求其道歉。那么,在社交网站公开辱骂另一半或者宣扬家丑是否犯法呢?
■案例一:
网络辱骂前妻 为求心理平衡
2014年,市民崔先生与刘女士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离婚后,崔先生多次通过微博指名道姓地辱骂刘女士,并公布了刘女士的详细信息。刘女士多次受到骚扰,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
律师解答:崔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名誉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案例二:
个人微博骂“小三” 被起诉侵权
从去年开始,市民何女士多次从丈夫林某手机上发现其与一女子关某联系密切,后通过调查后确认二人不正当关系属实。何女士一怒之下在微博上连续发布了多条侮辱性言论,还将关某的真实全名以及其家庭住址全都列出。虽然林某承认了自己与关某的婚外情关系,但关某仍坚持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侵害要求赔偿。
律师解答:何女士擅自泄露与关某相关的个人真实信息,多次公开发表对关某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导致关某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其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责任。
(原标题:“家丑外扬”是否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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