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统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导读:
同样是在交通事故中致残或死亡,因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获得的赔偿金却有较大差异,这一“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时常引发争议。
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安顺市市委书记周建琨建议统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不分身份、地位、工种和年龄,明确生命“同命同价”。
周建琨注意到,当前,在司法案件、国家赔偿和行政裁定方面,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存在适用对象有分别、地区之间不统一、行业之间差别大等现象。一是户籍不同,计算赔偿的基数和标准也不同,具体表现在司法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上存在差别;二是地区差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存在差异,所赔偿的金额有差异;三是行业差别,从事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之中所产生的赔偿有差别,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之中所产生的赔偿也有差别。
周建琨认为,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一,给司法工作、行政工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据广州日报报道,2015年1月,广州中院发布《广州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城乡“同命不同价”的差异性赔偿标准,导致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是农村居民标准的3倍,引发大量针对赔偿标准问题的上诉案件。为此,广州中院建议统一赔偿金适用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周建琨指出,在现阶段,这种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形成了‘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现象,是需要给予厘清的法律规范。
对此,周建琨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出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的制度,统一规范人身损害赔偿,上升为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不分身份、地位、工种和年龄,明确生命“同命同价”,对生命权予以尊重、平等对待。
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如《侵权责任法》中有关于死亡赔偿制度的规定,其中的“可以”以及“重大”、“多数人”等定义,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予以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确定的。
(原标题:人大代表:统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明确同命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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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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