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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有望设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22:22: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领衔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研究,针对现行法律救济体系无法适应受害人数额庞大的救济需求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从三鹿奶粉事件到福建紫金山铜矿污水渗漏事故,从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到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随着经济

  核心提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领衔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研究,针对现行法律救济体系无法适应受害人数额庞大的救济需求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从“三鹿奶粉事件”到福建紫金山铜矿污水渗漏事故,从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到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随着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人类在享受工业化和信息化带来的丰富成果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危险与不幸。世界各国都在面临各种大规模侵权的危害与考验。

  这些事件造成了大量的人身、财产及生态环境的损害,并且多数呈现出了严重性、不确定性和持久性的显著特点。对我国来说,公平有效地救济受害者及处理后续问题对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此,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领衔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研究,针对现行法律救济体系无法适应受害人数额庞大的救济需求的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

  这个方案以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2011年的康菲漏油事件等大规模侵权事件为研究对象,提出以制度化、规范化的基金制度作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的赔偿方式,以弥补诉讼赔偿取证困难、耗时长、耗费司法资源等弊端。

  该研究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有力探索,研究成果获评中国法学会2010年度重大优秀研究成果。中国法学会在此基础上,于2012年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交了《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条例》建议稿,该法律意见有望在今年得到进一步落实。

  为了解大规模侵权救济基金制度,本报记者在2012年年底对领衔该研究的张新宝教授进行了专访。

  时报:您所设计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制度,是否作为一种诉外赔偿解决机制?这种诉外赔偿制度与传统的诉讼赔偿相比具有什么优点?

  张新宝:大规模侵权问题是特殊问题,需要采取特殊手段、特殊方式加以解决。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受害儿童有几十万,有的家庭在拿到赔偿款之前可能掏不起治疗费。如果因为没有赔偿款就只能等待患病的婴儿死去,我想这是任何一个社会所不能够容忍的。

  大规模侵权事件涉及人数众多,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者是最重要的出发点。按照传统方式去诉讼索赔的话,这官司可能打赢,也可能打不赢。因为诉讼中受到法律层面的因素制约。比如说,因果关系的确定。如何确定受害人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有因果联系的问题,就是个司法方面的难题。

  更麻烦的问题是,花很长的时间经过一审、二审,即使打赢了官司,侵权人没钱赔偿了,受害者还是拿不到救命钱。另外,我们的法院是不是能够同时容纳几十万个原告去单独提起个诉,这恐怕也是很困难的。

  传统的诉讼救济路径救济不及时,这个制度是行政主导的救济、赔偿方式,就是要给予人数众多的受害人及时、有效的救济。

  时报:这种行政主导的救济制度该如何运作?

  张新宝:首先,应该由行政机关设立一个专门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指导委员会”作为决策及主管机构。然后,由“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指导委员会”负责决定是否设立大规模侵权赔偿基金,并由其负责指定基金的管理人。赔偿基金通过指定的基金管理人来负责筹款,一般来说赔偿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种:侵权人的出资、各种可得的保险赔付、社会捐助、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拨款。

  由于侵权人是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依法对受害人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侵权人的出资应当是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赔偿基金筹措完毕后,受害者就可以直接与赔偿基金签订一个赔偿协议,确定赔偿数额并明示放弃诉讼的权利。这样一来,侵权人省去了被大量司法诉讼缠身的烦恼,受害人也可以及时得到赔偿。[page]

  当然,受害人如果不同意赔偿基金给付的赔偿数额,也可以选择去法院诉讼。但是,经过我们的调查,这样的情况还是占少数的。因为,诉讼毕竟是需要成本的,而通过赔偿基金则可以及时快捷地得到赔偿。

  时报:在很多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比如“三鹿奶粉”“康菲漏油”事件,侵权责任人不是政府,为什么要政府主导赔偿?

  张新宝:行政部门应该是冲在社会管理最前线的,维护国家的稳定是政府的职责,一个稳定的、和谐的社会对于我们国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我们不认同给大规模侵权事件中为数众多的受害人提供较为快捷有效的救济的初衷,那么这些问题就会成为一个不稳定的社会因素。这是我们今天的决策者始终看重的一个问题,所以能够及时有效地把社会矛盾处理好,让社会秩序维持在一个良性的、健康的状态,是一个执政党最大的利益之所在。

  我们也可以这样说,提出这个制度,无非是希望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秩序,不要因为一个受害人多的事故,影响社会的稳定。

  我之前去罗马访问,上午9点多出门,办完事情却发现回不去宾馆了。因为我正好赶上公交系统罢工,从11点罢工到下午3点,我就一直等到3点罢工结束。终于到了3点钟以后,发现还是回不来,因为学生又开始地铁游行。

  所以说,我们如果能采取一些特别的法律政策,对于那些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受害者予以及时的救济,可能会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不少好处。

  时报:如果这项制度能够付诸实践,那么,它对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有什么意义?

  张新宝:这项制度的建立,对于我国当今的社会管理体系来说,还是具有相当意义的,这主要体现在社会管理方面的一些效益价值。

  从司法系统来说,这些年出现了一些法官,一年可以判500个案子甚至1000个案子,但是如果仔细梳理下,很多案件只是当事人的姓名不同而已,都是同样的内容。

  我们国家法院的工作人员都非常忙,为什么这么忙?我们国家的法官不可谓不多,我们有二三十万法官。我曾经写过一篇短文章,丹麦是一个小国家,法官加一起不到300个,他们法律规定了准确的法官数额,只有死了一个人之后,才能补一个。如果按照这样的人次密度来计算,我们法官的工作压力应该没有丹麦的大。

  但是,为什么丹麦的司法资源够用,我们国家的司法资源却总是异常紧张?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国外,很多纠纷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比如和解赔偿基金等多样化的解决机制来解决的。这样的机制既可以有效地节约司法成本,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但是,我国没有很好地利用这些机制,使得我们的社会管理成本过高,我们的法院的负担过重。在工业化大规模发展的今天,尽管我们小心翼翼地避免生产事故、环境污染等,但是,这样的事故还是不能避免。因此,我们要在赔偿等环节上做到公平、及时、有效,从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和疏导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点评人:邱宝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我国现代化进程已将我们带入了一个物质丰富却风险丛生的新时代。这时候确实需要有这样一个赔偿机制来妥当地弥补大规模侵权对公众人身、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消除对社会秩序的和谐安定所造成的威胁。

  法治社会要求的是制度化、规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而非应急性的临时指挥。在侵权责任法领域中的大规模侵权,因其突出的复杂性特征已经溢出私法体系,开始进入公共决策的视野。

  “最好的危机公关就是赔偿。”受害者最需要的也是及时、充分的赔偿,但要改变那种行政机关大包大揽的旧路,走出过度依赖诉讼解决纠纷的窠臼。赔偿基金的方式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是,要将赔偿基金建成为应对大规模侵权的长效机制,仍需要相关规范的完善及社会资源的妥善调度。[page]

  比如,就三鹿奶粉事件来说,如何划定受害人的范围就会成为一个难题,然而,侵权行为的确认从司法层面来讲,虽说有时候确实有些“不近人情”,但却有相对完整的举证规则。而大规模赔偿救济基金制度对于侵权行为的确认,如果还是应用司法的证明程序的话,是否还能达到及时、有效的赔偿目的,还需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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