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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骂人”发泄 被判赔偿道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21:52:4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法院判决小张七日内在论坛上刊登向小李道歉的道歉函,如到时不刊登道歉函,法院将在论坛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小张负担。小张还需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买木门时与商家有了冲突,合肥市民小张在合肥某论

  核心提示:法院判决小张七日内在论坛上刊登向小李道歉的道歉函,如到时不刊登道歉函,法院将在论坛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小张负担。小张还需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买木门时与商家有了冲突,合肥市民小张在合肥某论坛发帖,公布了该商家女销售员小李的名片和电话,并骂她为“贱人”。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小张侵权,需赔偿小李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网络论坛上刊登道歉函。

  2012年年初,合肥市民小张在合肥某家具店购买了一款木门。因不满该木门上配置的锁具,小张多次联系该商家,要求免费更换锁具,被商家拒绝。

  3月21日,小张在合肥某论坛发帖称,“某某品牌木门的销售员,大家买东西千万注意别被她坑了”,“我实在不想跟这个贱人再谈下去”。小张还在帖子里公布了该商家女销售员小李的名片和手机号码。

  5月31日,小李一纸诉状将小张和合肥某论坛告上法庭,起诉他们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在法庭上,小李诉称,小张在网络上辱骂自己,给商家及自己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小李要求小张及网络公司立即删除帖子、在论坛上发表致歉信,还需赔偿2万元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法院向小张和网络公司送达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网络公司删除了小张发布的有关帖子。

  法院认为,小张作为网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该权利不能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张称呼小李为“贱人”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网络公司作为合肥某论坛的管理者,应负有管理职责。

  法院判决小张七日内在论坛上刊登向小李道歉的道歉函,如到时不刊登道歉函,法院将在论坛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小张负担。小张还需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双方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王凯 通讯员李菲菲 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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