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驾车酿事故赔偿五千元
导读:
核心提示:包河区法院就调处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因速度过快而致人伤害的案件。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90后的孩子多为独生子女,父母对他们有求必应,但如果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的教育,酿成事故反而会给父母增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近日,包河区法院就调处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因速度过快而致人伤害的案件。该案经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小郑出生于1996年11月,2012年9月5日,小郑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因速度过快,刮撞到已怀孕四个月的小孙。小孙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小郑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小郑的父亲老郑从老家赶到合肥处理该事故,虽然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但双方就相关赔偿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孙一纸诉状将小郑和老郑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二万余元。
法官在开庭审理当日先进行庭前调解,对孕妇小孙的心情表示理解,并对小郑的行为予以批评。在对小孙不合理的诉请部分予以解释后,法官还对老郑积极支付医疗费和小郑主动承认错误予以表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后在法官不懈地调解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老郑当庭表示愿意再赔偿小孙3000元,小孙对小郑予以原谅并申请撤回对小郑和老郑的起诉。(丁雷 赵元元 记者 杨赛君)
法官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否则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另外,小郑在造成交通事故时尚不满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大部分是经家长的许可。法官告诫未成年人最好不要驾驶电动车上路,家长也应意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不要让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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